育华轮租金及其滞纳金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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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华”轮租金及其滞纳金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厦门XX船务公司(下称申请人)根据1993年7月16日同第一被申请人海南XX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申请人)船务部签订的“育华轮租船的补充协议”所并入的1992年3月12日“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1996年7月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XX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海南XX集团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育华”轮租金288235美元及其滞纳金432000美元,并请求裁决三方被申请人向其偿付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和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差旅费合计人民币45328元,
2、并负担本案仲裁费。申请人选定刘书剑先生为仲裁员,三方被申请人共同选定高剑鸣先生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吴焕宁女士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于1996年11月20日在北京开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上,申请人和三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组成表示没有异议。仲裁庭对本案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并就事实问题进行了辩论。申请人作为“育华”轮的出租人,同第一被申请人船务部于1993年7月16日签订的“育华轮租船的补充协议”(下称租船补充协议或续租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如下:“对原租船协议(指1992年3月12日签订的租
3、船协议)部分条款修改和补充如下:1 .第二条:交船时间:1993年7月16日12:OoHRS起交船港:上海租期:从1993年7月16日起一个往返外贸航次,即:国内一一东南亚一一国内,航次结束即还船。2 .第十条:更改日租金为2900美元,租金预付一个月为一期,首期租金在交船后7个银行日电汇给船东。不按时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3 .承租人提供船东可接受的经济担保。4 .其他按原协议(1992年)执行,本传真件与正本同具法律效力。”申请人作为“育华”轮的出租人,同承租人上海E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于1992年3月12日签订的“租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执在北京贸促会海
4、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第三被申请人1993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的“担保书”中写明:“本集团公司(即本案第三被申请人)船务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申请人)船务部从1993年7月16日12:00时起,续租贵公司育华轮一事,现原(愿)为该部担保如下:(1)担保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担保日租金2900USD/天,以美元支付。原(愿)为以上条款作经济担保,特出此担保书为证!”第二被申请人1996年3月1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写明:“本计划就原海南XX船务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申请人)船务部承包人王XX,在1993年7月16日续租厦门XX船务公司(即本案
5、申请人)所属育华轮至1993年12月15日期间,尚欠租金总计USD288235.00(贰抬捌万捌仟贰伯叁拾伍美元),现作如下还款计划:上述还款计划由原租船人海南XX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船务部王XX承担偿还上述债务责任,并同意以XX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二被申请人)为偿还以上责任的经济担保人。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同意若到期日无法偿还债务,愿意偿付尚欠债务利息,利息每日以2%。利率计算(利息应从1993年7月16日起算)。”一、案情和争议申请人提出,上海E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同申请人于1992年3月12日签订了“租船协议”,租用申请人所有的“育华”轮,租期为12个月,租期届满后承租
6、人有续租的选择权。该轮在租期内实际由第三被申请人下属公司即第一被申请人使用。租期期满后,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1993年7月16日达成了继续租用该轮的租船补充协议,租金为每日2900美元,每月预付,其他条款仍按1992年3月12“租船协议”。第三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在续租期内按时支付租金提供了“担保书”。该轮于1993年7月16日在上海港交付第一被申请人使用。1993年12月15日08:00时停租。在续租期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申请人租金288235美元。在申请人的多次催促下,第一被申请人于1994年4月17日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1994年年底前将结算后全部尚欠租金付清,但第
7、一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付清。又经申请人催促,第一被申请人于1996年3月1日提交了以第二被申请人为担保人的“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租金288235美元,并承诺于1996年3月中旬开始按月偿还,每月偿还5万美元,余款于8月付清。该“计划书”还规定,如到期不偿还债务,则从1993年7月16口起按日利率2%。加计租金的滞纳金,自1993年7月16日至1996年6月30日,该笔租金的滞纳金合计432000美元。该“计划书”由第一被申请人的代表王XX签字,并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时至今日,虽经多次催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均未偿还任何款项,也无还款的表示。在此情况下,申
8、请人于1996年3月26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海事法院依法于1996年3月27日作出扣押船舶命令,对第二被申请人所属的“德海”轮实施了扣押。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实际租用了“育华”轮,第三被申请人既是租船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又是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租金的担保人,而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债务的担保人,故在第一被申请人拖欠租金及其滞纳金的情况下,第一、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应对租金及其滞纳金负连带责任。三方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三方被申请人同申请人之间展开了争论。(一)第一被申请人同申请人之间的争论1.第一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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