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海轮冬青海轮星宿海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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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海”轮、“冬青海”轮、“星宿海”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案裁决书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下称出租人)根据其与山西省XX贸易公司(下称承租人)分别于1993年6月14日。1993年7月14日及1992年12月18日签订的“绵竹海”轮第69航次、“冬青海”轮第9航次、“星宿海”轮第64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绵竹海”轮。“冬青海”轮、“星宿海”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于1997年6月2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共计92855.24美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仲裁委
2、员会于1997年7月21日分别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发送了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并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及有关证明文件。出租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冯立奇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1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5条的规定为承租人选定高移风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刘书剑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8月19日分别向双方发送了组庭通知,通知双方本案的组
3、庭情况。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9月24日向双方发送了开庭通知,通知双方定于1997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双方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庭。此后,由于仲裁员因故请求延期开庭,仲裁庭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将原定开庭日期延期至1997年11月11日。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10月16日发函将上述变更通知了双方。仲裁庭于1997年11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出租人派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承租人未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1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庭上,仲裁庭就本案有关事实问题询问了出租人,出租人就有关问题作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出租人及承租人在开庭
4、后均提出了书面意见。本案出租人的仲裁代理人为执行另案“琥珀海”轮亏仓费、滞期费争议裁决书,申请青岛海事法院于1997年11月3日在烟台港查封。扣押了本案承租人所属的铁矿砂5000吨,该法院并于1997年1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裁定对本案承租人被查封、扣押的5000吨铁矿砂进行变卖或拍卖。为使本案裁决得到执行,本案出租人于1998年1月1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5000吨铁矿砂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了本案出租人仲裁代理人在“琥珀海”轮仲裁案中的债权及有关费用后所余的款项。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和仲裁规则第22条的规定,于19
5、98年1月19日将出租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交青岛海事法院。出租人于1998年1月26日致函仲裁委员会称: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和解,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以及当事人1998年1月22日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本案作出裁决。一、案情和争议出租人分别于1993年6月14日、1993年7月14日以及1992年12月18日与承租人签订“绵竹海”轮第69航次、“冬青海”轮第9航次、“星宿海”轮第64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承运承租人出口的多船焦炭,由上述三轮从中国新港分别运至英国TA1BOT港、英国TA1BOT港和法国BOU1OGNE港。(一)“
6、绵竹海”轮卸港滞期费和迟付运费的利息出租人提出:“绵竹海”轮于1993年7月9日17:00时抵达天津新港,同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自7月12日08:00时起算。装货工作实际于7月15日01:00时开始,装货完毕时间为7月22日04:00时。该轮共装焦炭41040公吨,于1993年8月30日05:00时抵达英国:TA1BOT港,同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卸货时间自8月30日14:00时起,实际卸货工作在9月3日22:05时开始,9月7日12:00时卸货完毕。该轮在装港产生速遣费229445美元,在卸港产生滞期费19507.64美元。两者相抵后,承租人尚需支付17213.19美元。
7、租船合同规定在卸货结束后20天内结清,实际卸货于1993年9月7日结束,利息从1993年9月27日起算,以年息8%算至1997年11月27日,共计1522日历天,利息为5742.13美元。出租人还提出,合同规定95%运费740772美元在装货结束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即1993年7月30日前汇至船东账户上,而承租人迟至1993年8月24日才通过经纪人办理汇款手续,使出租人损失25天利息,按年息8%计算,利息计4059.02美元。承租人对此提出,出租人在计算索赔金额的利息时,是按美元利率8%计算,该利率远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美元利率,因而,计算索赔金额的利率不能以8%作为计算标准。(二)“冬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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