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轮更改港序费滞期费少装货物损失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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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祁连山”轮更改港序费、滞期费、少装货物损失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天津X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XX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20日签订的“祁连山”轮定租协议(FixtureNote)中的仲裁条款以及1998年3月11日签订的补充仲裁协议,于1998年4月1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该轮更改港序费和滞期费合计53083美元及其自1997年6月7日起算的利息,并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请求申请
2、人向其支付其少收的转租运费、港口使费、倒货倒舱及转运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淡水费合计94782.53美元及其利息,并请求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被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申请人的请求金额,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以前,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高隼来先生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后,由于反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6月10日致函被申请人,询问其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于1998年6月15日复函要求将本案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并指定刘书剑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于1998年6月24日致函仲裁委员会,表示同意本案适用
3、普通程序,同时选定叶伟膺先生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高隼来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6月2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8年8月18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关于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询问。庭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案裁决书。一、案情与争议申请人1996年12月2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祁连山”轮定租协议的有关条款如下:第1条:“承运船舶:祁连山轮出租人保证船舶载重吨货量最少为14500吨。”第2条:“货物和数
4、量:满舱满载14500公吨杂货,由承租人选择”第3条:”装/卸港:华北1至3个安全港口1至2个安全泊位/地中海和/或欧洲的1至3个安全港口1至2个安全泊位(除英国外及不远于不来梅)”第5条:“装/卸率:共17个晴天工作日,星期日、节假日除外,除非己经使用。”第6条:“运费:包干运费365000美元”第8条:”增加港口:如果增加港口,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第9条:“滞期费/速遣费:每天4500美元,速遣费减半,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应在卸货结束后收到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和事实记录副本30天内支付。”第15条:”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律。”第16条:”佣金总额为5%。”第17条:其他条款按1994年金康
5、租船合同格式。”双方当事人在1998年3月11口签订的“关于祁连山轮租约的补充仲裁协议”中约定:”凡因1996年12月20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或与本航次租船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提交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被申请人1997年1月24日与转租承租人徐州光大新兴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公司)签订的转租租船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第2条:”出运港:天津新港。到达港:A1EXEGYPT0出运货物:离心球墨铸铁管及配件。出运数量:897.20吨合计、2422.30立方米合计出运运费:天津新港至埃及亚历山大港(不合卸费)USD35.00/
6、CBM第3条:”有关上述载货船只挂靠亚力山大港使费增加问题的解决办法:我司迪普公司支付增加费用的一半,即(USD10000.00)o余额由贵司本案被申请人通过多方揽货合理配仓之最大努力,予以消化。若尽贵司最大努力最终没有能够合理消化所增部分费用,我司将凭贵司王XX字迹不清总经理证实及说明,予以分担所增余额(USD5000.00-USD10000.00)”双方当事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展开了争论。(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 .关于更改港序费IOOOO美元申请人提出,定租协议中没有列明港序,甚至没有列明装卸港口。根据定租协议下分担安全港口责任的划分,被申请人应负责所选择港口的安全性。
7、格林杰默斯港(Grangen1oUth)是被申请人选定的,港序亚历山大一格林杰默斯一汉堡一不来梅也是被申请人选定的,被申请人应对港口的安全、港序的合理性负责。由于格林杰默斯港吃水只有7.7米,而且没有过驳能力,被申请人安排其为第2卸港是错误的,后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更改港序,并答应承担因更改港序而增加两天船期和燃油消耗费用IOOOo美元,申请人遂同意将港序改为亚历山大港一汉堡港一格林杰默斯港一不来梅港,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更改港序费IOOOO美元。被申请人提出,定租协议中未规定该轮挂靠格林杰默斯港,后来在被申请人提出加靠该港时,申请人同意并收取绕航费IOOoo美元,表明申请人此时接受了被申请
8、人的列名港格林杰默斯港,并保证承担该港的安全。被申请人认为,虽然提出增加该港为卸港的是被申请人,但最后决定增加该港为卸港的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出加靠该港时,申请人已经知道该港名称,该港应视为列名港,申请人作为出租人应对该列名港的安全负责,由于该港的吃水不足而需更改港序,更改港序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由于被申请人误认为自己应对格林杰默斯港的安全负责,被申请人当时同意支付费用属重大误解,因此更改港序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2 .关于滞期费43083美元申请人提出,该轮定租协议规定装卸时间为17个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自装货时间于1997年2月11日13:00时在装港烟台港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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