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宝石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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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宝石”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船方根据1995年7月31日与被申请人租方达成的以纽约物产交易所1946年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下称NYPE1946年标准格式)为基础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5年12月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支付“真宝石”轮船方实际履行租船合同期间的租金及其利息,赔偿船方因租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及其利息,赔偿船方因租方扣船而遭受的损失及其利息,合计828971.35美元,并要求裁决租方承担船方的中国律师代理费、旅差费和本案仲裁费。船方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选定吴焕宁女士为仲裁员,并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
2、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收到船方的仲裁申请和船方完成了仲裁申请手续后,于1996年1月3日向租方发出仲裁通知,并将船方的仲裁申请书连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发送租方,要求租方在接到该通知后20天内根据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选定仲裁员和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船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并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交答辩书。由于租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租方选定了高移风先生为仲裁员。由于船、租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定刘书剑先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名仲裁员组成的
3、仲裁庭审理。由于租方既未选定仲裁员也未选定首席仲裁员,从而延缓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遂在组庭后于1996年3月20日向船、租双方发出了组庭通知。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3月25口向船、租双方发出了于1996年5月22在北京开庭的通知。由于船方提出延期开庭,仲裁庭将原定开庭时间改为1996年6月12日后又改为同年6月14日,并由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的规定通知船、租双方。仲裁庭于1996年6月14日在北京开庭。船方代理人参加了开庭,租方未参加开庭。庭上,仲裁庭就本案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庭后,船方在仲裁庭的期限内于1996年8月10日提交了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已将其发送给
4、租方,并要求租方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发送给租方的通知、文件和材料,均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委托送达租方。鉴于租方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亦未参加开庭,仲裁庭遂根据船方提交的书面申诉意见、证据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对本案作出裁决。船方向租方发出的1995年7月31日的NYPE1946年标准格式的修改稿中的有关规定如下:第13行、14行:“船舶所有人同意出租而承租人同意承租船舶,自交船之时起租,租期大约9(玖)个月,由承租人选择增加或减少15(拾伍)天。”第2条:“承租人提供全部燃油、柴油并支付油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手续费、领事费(与船员有关的领事费
5、除外),及前述费用以外的全部通常费用”。第4条:“承租人使用和承租船舶按每天5900(伍仟玖佰整)美元的费率支付租金,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第5条:“租金以美国货币现款提前15天支付未准时、正常地支付租金时船舶所有人有权从承租人使用中撤回船舶,而不影响他们(船舶所有人)对承租人的任何其他索赔”。第18条:“因租船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船舶所有人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因提前支付而未赚得的所有款项对船舶享有留置权”。1995年8月2日的“租船合同附加条款”(下称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的有关规定如下:第32条:“交船时,船舶应与船存燃料油约计180公吨中燃油、40公吨船用柴油一
6、起交付。还船时,船舶应同与交船时船上实际存有的数量大致相同的燃料油一起还付。交船时,承租人应接收燃料油并应于7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燃料油相应油款和第1期租金。还船时,承租人有权从最后一期全额租金的付款中扣减燃料油的相应油款。交船和还船时的油价均为中燃油每公吨125美元、船用柴油每公吨195美元”。第34条:“仲裁:本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准据法:在解决和/或仲裁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任何争议时,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规则、条例。”第36条:“船舶所有人交船时货舱应清洁。承租人还
7、船时货舱不清洁,应支付3500(参仟伍佰)美元承租人每30天内应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无线电报和引航员/海关关员/理货员/领班的食品供应(不包括带酒精饮料)包干费1200美元,不足30天的按比例计算向引航员/海关关员/理货员/领班提供饮料/香烟/招待,应由承租人支付费用,承租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向船舶所有人付还该笔费用。”一、案情与争议船、租双方于1995年7月1日达成租船合同,船方将“真宝石”轮租给租方,租期为9个月(由租方选择增加或减少15天)。租方租进该轮后,又以航次租船形式将该轮转租。船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显示,该轮于1995年8月19日0652时在中国山东省日照港交付租方,8月26日在日照岚山
8、港装载水泥。由于租方未按期支付租金,船、租双方于1995年9月1日在中国厦门签订了作为租船合同附约的“协议要点”。该轮于1995年9月8日装毕水泥15892.254公吨/316578袋,9月11日开往中国连云港加油,9月13日驶离该港开往印度尼西亚雅加达,9月29日1727时抵达雅加达。因经多次催促,租方仍拒付租金,船方对263105美元的转租运费行使了留置权,并于10月11日向租方发出撤船通知,宣布自10月11日1630时解除租船合同及其任何有关协议、附约。该轮于10月15日1200时在雅加达开始卸货,10月25日卸货完毕。租方为向航次承租人索赔亏舱费、装港滞期费、卸港船舶滞留损失、卸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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