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如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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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如”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安徽X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7年3月7日与被申请人中国XX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皖如”轮TCT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于1998年9月25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皖如”轮租金35637.11美元和油款21847美元及其利息,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提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差旅费。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1998年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2、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于1998年11月17日指定刘书剑先生为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8年12月14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当事人均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因本案涉及租船合同签章的真伪问题,仲裁庭难以在开庭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将本案审限延长3个月。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第72条的规定,同意仲裁庭在1999年4月14日前作出裁决的请求。后因仲裁庭认为需要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将审限延长2个月,仲裁委员会同意仲
3、裁庭的请求,要求仲裁庭在1999年6月14日前作出裁决。1999年5月10日,本案在北京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上,仲裁庭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后,被申请人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在开庭后一星期内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庭上的陈述,对本案作出裁决。一、案情与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皖如”轮TCT租约的有关条款规定:第1条:“船舶规范: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及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船名:皖如;DWT:16270T油种:主机MFoI6吨/天附机MDO1.5吨/天正常航行(沿海航行/
4、在港作业2.5吨/天)。”第3条:“租期及交还船:船东供租,承租人承租。租期一个装卸货航次,即自大连港交船,完货港口引水离船的一个整航次交船时间:3月15日至25日为交船预算时间。”第4条:“航行范围:国内北方港口至孟加拉吉大港。”第9条:“燃料:租船人在交船时和船东在还船时应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油,并按加油时的油价支付油款。还船时的油价计算,也以加油时的油价为准。交船时交船油款与第一期租金在交船后7个(字迹不清)银行工作日内一并汇至船东账户;还船油款在最后一期租金里扣除”第10条:“租金及油款:从本船交付之时起至还船之时止(北京时间),租船人按USD4000/天支付租金,不足一天按比例支付租
5、船人应在船东交船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拾贰万美元(30天X4000USD=120000USD)最后全部款项在航次结束后一星期内结算。油款按第一条规范规定消耗量或船舶实际消耗量计算”第23条:“转租;租船人无权转租本船。”第28条:“仲裁;本租约下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在北京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佣金:总计3.75%。”双方当事人因“皖如”轮定期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租金及油款发生争议。(一)租金及油款问题申请人提出,1997年3月7日,被申请人的代表郭XX与申请人的代表胡XX签署了“皖如”轮TCT租约,申请人加盖了“安徽XX运输公司”的印章,被申请人加盖
6、了“中国XX进出口公司业务一部”的印章。租约签订后,申请人于1997年3月16日06:50时在大连港将“皖如”轮交给被申请人,从大连港装载水泥熟料运往孟加拉国吉大港,被申请人于1997年5月5日16:30时在吉大港卸货完毕时还船,被申请人拖欠租金35637.11美元,拖欠油款21847美元。申请人曾多次派人和去函向被申请人追索,被申请人虽口头答应支付,但至今未予支付。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上述款项。1 .租金申请人提出,自1997年3月16日06:50时交船之时至1997年5月5日16:30时还船之时,该轮租期为50天9小时40分(50.4028天),扣除该轮在大连修船、吉大港吊
7、杆故障、吉大港吃水问题延误的停租时间合计3天8小时30分(3.3542天)后,按租约第10条规定的租金率计算,被申请人应付租金为188194.40美元4000美元X(50.4028天3.3542天)。被申请人在还船前分别于1997年4月7日、4月14日支付租金57250美元、58750美元,合计116000美元。租约第10条规定第一期租金为120000美元,被申请人少付的租金4000美元可视为第一期租金的3.75%佣金,被申请人已经支付116000美元,可视为已经支付120000美元。截止于还船时,被申请人仍欠租金68194.40美元(188194.40美元-120000美元),该金额扣除3.
8、750%佣金2557.29美元后,被申请人欠付租金65637.11美元。还船后,被申请人又于1997年8月27日支付人民币248400元,按汇率8.28折算,计30000美元。据此,被申请人尚欠租金35637.11美元。2 .油款申请人提出,交船时船上存燃油177.30吨,启租后申请人添加100.43吨,被申请人添加200吨。根据租约第1条的规定,消耗312吨(19.50天X16吨/天=312吨),剩余165.73吨。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燃油112吨(177.30吨+100.43吨一165.73吨),燃油价格为每吨160美元,被申请人应补付申请人燃油款17920美元(16美元/吨X112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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