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式衬衫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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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式衬衫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意大利XX公司于1995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95/SDEo52、95/SDE054和95/SDE055三份销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6年4月18日受理了上述销货确认书项下的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选定XXX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规则规定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为其指定XXX为仲裁员;又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XXX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
2、96年6月7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1996年5月24日传真上海分会,告知仲裁通知及相关材料已收到,并称申请人所提交的许多材料与事实不符,其将向仲裁庭提交真实的书面证据材料以利仲裁庭查清本案事实,但事后一直未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起反请求。为此,上海分会秘书处于1996年6月28日通知被申请人尽快提交书面答辩,并就仲裁庭的组成等进一步向被申请人作了说明,但被申请人未予回复。1996年7月9日,本案在上海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由于本案的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已送达被申请人,故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
3、2条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申请人向仲裁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第一次庭审后,申请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材料,上海分会秘书处及时将上述材料转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1996年10月24日,申请人因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运回,仲裁请求的标的发生变化,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上海分会秘书处及时将上述材料转寄给被申请人。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同意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并决定于1996年12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分会秘书处于1996年11月14日以国际特快专递将上述开庭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并于1996年12月6日再次以传真要求其出庭或(和)提交书面答
4、辩,但1996年12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仍未到庭。仲裁庭仍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进行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就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向仲裁庭作了说明,并回答了仲裁庭有关提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一、案情1995年4月1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95/SDE052、95/SDE054和95/SDE055三份由申请人(卖方)销售给被申请人(买方)各类男式衬衫的销货确认书。其中95/SDE052号销货确认书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男式衬衫分为三种:(1)MEN,SSHIRTINSO1IDO
5、XFORD,款号为1230,合计37800美元;(2)MEN,SSHIRTINY/DOXFORD,款号为1231和1232,合计49000美元;(3)MEN,SSHIRTINPRINT1IGHTFA1NE1,款号为1241、1242、1243和1245,合计25350美元。95/SDE054号销货确认书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男式衬衫为MENSSHIRTINHEAVYFA1NE1Y/D,款号为1255、1256、1257、1258、1259、1260、1261和1262,合计136053美元。95/SDEO55号销货确认书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男式衬衫为MENSSHIRTINHEAV
6、YFA1NE1Y/D,款号为1264、1265、1266、1269、1270、1271和1273,合计123709.50美元。同时,三份销货确认书规定的价格条件均为CIF1ASPEZIABYSEA,装运期为1995年6月、7月,允许分运和转船,并约定凡有对装运的货物质量提出索赔者,必须在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后在履约过程中,因申请人交付最后一一批货物后,被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人称: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三份销货确认书的货物数量及装运期等作了变更,取消了95/SDE052号销货确认书项下款号为1230的MEN,SSHIRTINSO1
7、IDOXFORD的货物及款号为1231、1232的MEN,SSHIRTINY/DOXFORD的货物;取消了95/SDE054和95/SDE055销货确认书项下款号为1258、1262、1266、1270的货物;并将原约定为1995年6月、7月的装运期推迟。因货物将在香港转船,被申请人要求最迟要能赶上1995年9月1日离开香港、9月25日可到达1SP的SENATOR轮。现三份销货确认书项下的货物,申请人最后一批交货金额合计173321.14美元。双方经协商,约定5096货款装运前T/T付款,其余D/P付款。而被申请人在装运前对上述货物作了质量检验,并于1995年8月20日传真向申请人确认,同意接
8、受这些货物,要求将货物发至意大利,但却未按照双方约定在货物装运前以T/T方式支付50%的货款。为了不耽误双方约定的最后装运期,赶上被申请人指定的1995年9月1日离开香港的SENATOR轮,申请人于1995年8月19日将上述货物全部运出,总计贷款金额为173321.14美元。但货到意大利的1ASPEZ1A目的港后,被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提货。1996年1月,申请人曾委托上海XX律师事务所致函被申请人,敦促其付款赎单,但被申请人却以延误交货、货物有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不付款赎单。此外,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在常州XX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制衣公司)定制一批裤子,但制衣公司因无资金购买指定的面料而无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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