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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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检测监测行为,保障检测监测服务质量,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X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简称“录像记录”),是指服务机构在开展检测监测采样设备领用(归还)环节、现场样品采集或检测监测环节、样品保存及运输环节、样品交接环节、实验室分析环节等过程使用固定或者移动录像设备进行同步录像记录的活动。第三条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检测监测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
2、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服务机构在现场采样或检测监测设备房间,应安装固定录像设备,记录采样人员领用(归还)现场采样或检测监测设备、设备状态核查以及出入库信息填写等过程。第五条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或检测监测人员需配备录像设备按照办法要求记录现场采样或检测监测过程。采样开始前,采样人员需录像记录标志性建筑(如企业大门、排放口、道路桥梁等),无标志性建筑的则需记录采样点位经纬度。采样时间15分钟以下的,如水质采样、气袋采样等单次采样过程时间较短的项目需全过程录像;采样时间超过15分钟的,如环境空气颗粒物采样等时间较长的项目,可在开始及结束的节点进行录像记录。采样时需清晰记录采样人员、采样设备编号及状态
3、、样品性状、样品封口和识别标识码张贴过程等关键内容。现场检测监测过程需录像记录检测监测人员、点位、仪器设备的校准及运行状态、检测监测结果、检测监测原始记录等重点内容和信息。检测监测时间15分钟以下的,如水质PH值、烟气一氧化碳、噪声等时间较短的项目需全过程录像;检测监测时间超过15分钟的项目,除上述重点内容和信息需录像记录外,可在开始及结束的节点进行录像记录。第六条采样人员根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样品保存及运输环节采取添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时,需开启录像设备,清晰记录保存剂添加过程、冷藏、避光和防震措施,保证样品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样品交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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