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材料货款及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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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幕墙材料货款及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7月签订的“玻璃幕墙材料购货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6月1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关于前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于1998年7月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分别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及有关材料,先
2、后于1998年8月7日、11月18日在深圳分会所在地两次开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在首次开庭前,仲裁庭征询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机构的管辖以及仲裁庭组成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庭审时,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审结束前,仲裁庭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庭审后,双方分别提交了补充材料。仲裁庭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6年7月,被申请人(买方)为购买玻璃幕墙材料与申请人(卖方)签订了“玻璃幕墙材料购货合同书”(下称合同A)。1996年17日,申请人与
3、被申请人就深圳XX花园玻璃幕墙所需进口材料,订立了编号为96XXX的“购货合同”(下称合同B),对合同A作了确认和补充。1996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96SXXX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下称合同C),合同标的同为6mmSo1arbe1ssv12tempiridG1为s(钢化镀膜玻璃),并具体地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支付等。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申请,其仲裁请求如下: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之货款558290.70港元及利息损失。2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就深圳XX花园玻璃幕墙所需进口材料事宜,申请人与被申请
4、人先后签订了前述合同A、合同B、合同C。在合同C中,双方约定采用1/C支付方式,所买卖的6MM“SO1ARBE1”钢化玻璃的产地为比利时,单价每平方米495港元,共计3138平方米,总金额为1553310港元。据此,被申请人通过中国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出编号为CM1C(B)96146的信用证,受益人是申请人,总金额为1553310港元。第一批价值67524120港元的玻璃和第二批价值为337778.10港元的玻璃,被申请人均已收取,并已支付了货款。但是,第三批价值558290.70港元的玻璃,被申请人已于1997年5月14日收取货物,并且已经全部使用,却一直拖欠货款。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追讨,
5、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付,拖欠至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答辩及反请求,其反请求如下:1 .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人民币1434000元。2 .赔偿因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人民币229636.00元。3 .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1)关于延迟交货1996年7月,双方签订合同A及其附件,买卖强化玻璃及其附属配件,用于深圳市XX花园大厦的玻璃幕墙施工。后来,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为满足开证条件,双方于1996年8月17日再次签订合同B,合同B再次明确了采购品种、数量及价格。上述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积极地、善意地履行合
6、同,按照申请人的交货进度支付货款。其中钢化玻璃的付款采用信用证方式,开证日期为1996年9月20日,信用证到期日为1996年12月31日。申请人的第一、第二批货物按时到达,并依信用证取得了货款,第三批货物延至1997年5月14日方运至被申请人的工地,因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限,申请人无法取得货款,这是申请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同时,因为申请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被申请人的楼宇不能按期竣工,向购房业主赔偿延期交楼的损失为人民币1434000元。(2)关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在前述两份合同和附件中约定,定购的玻璃幕墙为强化玻璃。己安装完毕的玻璃幕墙在位于XX花园大厦东侧商场出、人口的上方出现
7、裂纹,经深圳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这一部分玻璃幕墙均不是强化玻璃,须进行全面更换,预计全部施工费用为人民币229636元。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陈述如下:(1)关于延迟交货因被申请人违约,未向申请人提交准确面积之文件和图纸,致使申请人无法按期交货,其后果应由被申请人自负。强化玻璃有不可切割之属性,尺寸确定后,进行强化,强化后不能切割,切割将变成碎粒状。被申请人办理海关手续延误,延迟了第三批货的交货时间。第三批货用于裙楼的玻璃幕墙施工,1997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批货物。对该批货物,被申请人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从未提到该批货物为延迟交货,直至到申请人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为了免除
8、自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才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2)关于108平方米非强化玻璃对于部分玻璃幕墙,因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每块玻璃准确的尺寸图纸和文件,申请人无法订货。为赶工程进度尽快供货,双方同意使用部分非强化的玻璃作为遮风之临时用途。于是申请人订购了编号为1G71共101.19平方米玻璃,另订购了编号为XI、面积为31.1平方米玻璃作为备用料,合计为132.29平方米非强化玻璃。对于这几片非强化玻璃,申请人一直同意更换,但不负责安装。(3)A峰和B峰(被申请人供出售的两座楼宇)使用的是第一批玻璃,双方对交货时间和数量均无异议,不存在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欲向196户业主赔偿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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