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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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3)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3)23号)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含旧住宅区
2、改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招拍挂用地建设等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流程、建设要求、运营要求等活动。安居商品房、人才住房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实施、设施共享、布局均好、社区融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第二章监管流程第四条通过招拍挂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主管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通过城市更新(含旧住宅区改造)、土地整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第五条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前,市相关部门应当就拟出让地块配建
3、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住房类型、建筑面积、住房套数等内容征求市住房主管部门意见。招拍挂用地配建保障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项目的配建面积、配建住房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第六条对于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区相关部门应当就规划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等内容征求市住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的配建要求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取得批复的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由区住房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第七条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前,需与住房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书,并且将该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附件
4、。监管协议书应使用市住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配建比例、建筑面积、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收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需取得住房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保障性住房的坐落布局、面积标准、户型、套数,及其对应的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类型等应以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为准。第九条区住房主管部门在办理配建类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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