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纶线售货确认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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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涤纶线售货确认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XX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1993年12月24日签订的No.94AG001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和XXX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7年3月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申请人美国XX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XX公
2、司于1993年12月24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No.94AGOo1的售货确认书(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100%的涤纶线31.5万锥,单价为每锥1.72美元,CIF纽约,总价54.18万美元;申请人应在1994年1月31日之前开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被申请人在收到信用证后60天内装运货物,每月装运1个集装箱货物,第1个集装箱的货物须于1994年3月出运。合同的Remark条款注明:“Thepricewi11beaccordingtotheQuota,sprice.(价格将以配额价为依据)。”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申请人遂提
3、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双倍返还下家定金的经济损失159600美元;(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受损的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述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4年1月18日开出了第1批货物的信用证,并于2月3日申请开立第2批货物的信用证。然在2月中旬,被申请人忽然告知货物因配额出现问题无法如期付运,而此时申请人已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与下家签订了货物转售合同并收到了下家的定金176400美元,申请人的财产、信用将因此受损,申请人随即致函被申请人告知后果、责任。3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已落实第1批应交货物并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相应条款,申请人只能修改
4、信用证并与新的供应商XX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于4月12日交付了3万锥货物。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得答复,其余应交货物亦未交付,申请人因此遭到下家索赔并作出159600美元的定金赔偿,同时还损失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申请人认为:(1)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故意明显不符事实,当初是被申请人主动发盘要约并连连催促申请人回复的;(2)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分期开出信用证与合同约定的分批交货相符,100%是指保兑程度而非合同全部金额;(3)被申请人除由XX公司交付替代货物3万锥外,其余285000锥货物未交,本案涉及纺织
5、品贸易,要取得类别号对应、数量足够的本合同所涉配额,应是供货方的义务,而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究其原因是被申请人工作上疏忽大意掩盖了或没有及时发现自身供货能力上的严重缺陷,至第一批货物即将交付时才发现“配额搞错了,故配额问题不能作为免责理由;(4)其后被申请人又继续设法逃避义务,在未得到申请人同意及XX公司保证、承诺时擅自将供应后几批货物的义务转嫁给明确表示不能保证后几批货物配额的XX公司。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使申请人遭致损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索赔有理有据。被申请人辩称:(D双方争议焦点是对货物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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