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轮货损货差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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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城”轮货损货差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XX保险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上海X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5月3日达成的“水城”轮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于同年5月28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水城”轮货损货差争议案。申请人指定林均鑫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孟于群先生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刘书剑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9月23日组成本案仲裁庭,审理本案。1996年11月5日及1998年2月17日,仲裁庭在北京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派代表及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补
2、充材料。双方当事人在充分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后,同意由仲裁庭对本案进行调解。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双方于1998年4月1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本裁决书。一、案情和争议申请人承保的由中国粮油饲料进出口公司和河北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到荷兰的24票花生果和花生仁,装于被申请人所属的“水城”轮承运。货物于新港装船前,中国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证书载明大部分货物的含水量在7.4%-8.5%之间,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装船后,被申请人签发了清洁提单。1994年1月24日“水城”轮从新港开航,3月1日到达目的港荷兰F1USH1NG港,3月2日开始
3、卸货。在卸货期间,HANDE1SVEENB.V.对货物的数量和重量进行了核对,并出具了理货单,发现货物短卸、破漏短量,还有不同程度的霉损。申请人、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和收货人分别指定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并各自出具了检验报告。据检验报告记载,部分货物短卸、破漏短量、大部分货物霉损。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作为保险人的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人向收货人赔付了货物损失1368451美元和有关费用H1G13365.44,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申请人认为,货物在被申请人即承运人控制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应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被申请人赔偿
4、申请人货物损失1368451美元和费用H1G80289.44及其利息。2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3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费用。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索赔权,理由如下:(1)申请人提交的赔付付款凭证中,其中一份没有付款人名称,另一份上的付款人也不是申请人,而且,这两份付款凭证上记载的付款金额与申请人的索赔金额不一致,因此,这两份付款凭证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实际赔付。(2)申请人代位求偿必须提交经过有效背书的全套正本提单,而申请人据以向被申请人索赔的24份提单中,仅有6份是经过背书的,其余均无背书。申请人对未经背书的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无权索赔。(3)申请人提交
5、的权益转让书是由货物的买方签署的,而该轮各票货物的交易价格均为FOBS,即应由货物的买方办理保险,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对货物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在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单中只有部分提单项下货物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其余均为卖方,相应保险单也未经卖方背书转让,因此,作为保险人的申请人对于这些提单项下的货物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还认为,“冰城”轮运输航次中,舱盖未被打开过,卸货港卸货完毕后船舱也全部卸空,货主雇佣人员在装货港提供的理货数据有误差。根据提单记载,该航次装运花生、花生仁134050袋,卸货时短少203袋,短少量为0.15%,应属合理范围之内;货物破包短量,完全是由收货
6、人雇佣的装卸工人野蛮作业所致;关于货物霉损问题,被申请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对货物采取了必要的吸湿措施,保证货舱合理通风,尽到了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责任。通过对霉损货物抽样化验,证明大部分含水量在8.5%9.5%,最高达到12.2%,因此,是货物的潜在缺陷造成了货物的霉损,被申请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无索赔权和货损货差原因主张,提出了详细的反驳意见,并提供了大量证据加以证明。二、仲裁庭意见(一)申请人的索赔权1 .关于申请人实际赔付问题经查申请人提交的三份“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外币存款支取凭条(并代汇出汇款申请书)”,可以认定申请人已于1994年12月15日向CHINAGR
7、OB.V.公司支付了货损货差赔偿1368451美元和有关费用7620.24美元。虽然货损货差赔偿中有1318116.16美元是由天津港保税区公平咨询服务公司汇出的,但申请人提供的其出口理赔科1994年6月29日给申请人计财科的文件中已经表明,申请人事先已将该笔赔款划到天津港保税区公平咨询服务公司账上,而由该公司汇给CHINAGR0B.V.公司;虽然货损货差赔偿中有50334.84美元和有关费用7620.24美元的两份汇款凭条上未盖汇出单位的公章,但该两份汇款凭条上盖有主管货物保险理赔的科长陈XX先生的个人图章,可以认定该两笔赔偿是由申请人赔付的。申请人支付上述货损货差赔偿后,于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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