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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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获取稳固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一、信托计划名称新华信托华惠133号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项目公司股权、向其
2、发放委托贷款、获取收益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三、信托类别(一)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与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四、信托计划规模(一)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2,000-120,000万元(可分期推介,分期到期,且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信托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2,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何时募集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计划各期募集资金之与不超过120,000万元。(二)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
3、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三)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期数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委托人之与不超过50人,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五、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结束时止,每期信托计划期限2年,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期限为2年,信托计划每期满1.5年后可提早结束,信托计划期满后可延期1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提早结束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单位,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如决定提早结束,应提早一个月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预设一年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者信托计
4、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押物的情况,本信托计划各期一并进行处置,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受益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可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一)委托人资格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三)资金要求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机构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IOO万元,自然人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不限,且均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超过
5、100万元的财产证明、或者者最近三年内个人收入每年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收入超过30万元的收入证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四)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五)资料要求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银行卡或者存折;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人银行卡或者存折。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6、与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七、信托账户的管理(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一切信托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账号:八、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及项目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是否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如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及分期成立,则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后及时将信息公布于受托人网站()以供受益人查询,受托人不再向本信托计划每位受益人就该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如信托计划分期发行,则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成立生效
7、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的成立生效日。(一)信托计划的成立1、信托计划每期推介期拟定为30天。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者提早结束;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成立:(1)推介期内,若分期发行,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资金达到22,000万元,但不超过120,000万元时,且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则受托人根据募集的实际情况,有权在22,000万元一120,000万元的募集范围内确定信托计划(第一期)的规模,并择期宣布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信托计划(第一期)的规模以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2)推介期届满时,募集资金达到22,000万元,但不超
8、过120,000万元,且认购信托计划(第一期)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本信托计划(第一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成立。推介期届满时,假如信托计划(第一期)的募集资金未能达到22,000万元,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第一期)已成立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是否及何时募集信托计划各期与信托计划各期规模,但信托计划各期募集资金之与不超过120,000万元,且所有期数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之与不超过50人。(二)信托计划的生效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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