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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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
2、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
3、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
4、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在报送项目资料的同时报送项目融资方案和债务偿还计划,及时履行项目决策评估程序。第五条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o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严重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依次是:项目决策评估、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评审、施工招标(采购)、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
5、目综合验收、转入区政府固定资产。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决策。未通过决策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决策评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四)经区政府专题会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五)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九条区发改局依据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区级及以上政府会议纪要履行审查义务后进
6、行立项。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申报、环评审批、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等手续。第十条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对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无新增用地、无新增建筑物和构筑物、无需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的项目无需办理立项批复。在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后实施。未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经区政府投融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
7、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进行政府采购(含代建制项目)。对总投资在60万(不含6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区本级预算支出单位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自主把关审核,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节能、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编制深度。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S)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选址意见书;
8、(五)用地预审意见;(六)环评审查意见;(七)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A)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适用于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在受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区发改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招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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