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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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保密审查原则(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条例;(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第三条保密审查内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二)政治、外事、军事活动方面
2、的敏感信息;(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中的敏感信息;(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第四条保密审查程序(一)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保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意见,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
3、部门咨询。(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第五条保密审查责任(一)乡镇(街道)、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各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三)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要由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四)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保密法和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保密审查要求(一)机关、单位和乡镇(街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政府信息;(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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