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VSAT网络设备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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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VSAT网络设备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1998年11月26日向深圳分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12月7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12月7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申请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文件后,既未指定、也未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2、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也未提交答辩或提出反请求。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3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1999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深圳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曾于1999年3月19日将上述组庭和开庭通知邮寄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出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按时出席开庭,向仲裁庭作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申请人于1999年6月11日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仲裁申请的补充请求、关于V合同书问题的若干意见
3、和其他补充资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9年6月18日将前述文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前述文件后,于1999年6月29日书面请求仲裁庭再次开庭。仲裁庭接受被申请人的请求,决定于1999年7月2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因故延至1999年7月30日开庭。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X委派的XX小姐按时出庭。XX小姐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总裁XXX于1999年7月28日给XXX、XXX和XXX的传真。申请人在庭上回答了仲裁庭就XXX的前述传真所提出的问题,并表示愿自费将合同项下的设备运到XX。仲裁庭同意给双方当事人留出20天时间,在庭外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按时补交了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
4、未补交任何材料。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1999年10月13日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5年1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和XX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一份中英文合同书和5个附录。合同规定:1申请人欲建立一个20个站VSAT网络;2.申请人欲从被申请人处获得此网络;3.被申请人有能力制造和运输此网络,并出售给申请人;4.A公司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理申请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5.S公司是被申请人在中国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因此必须成为本合同的一员;6.B公司及其XX办事处有责任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的协调者及合
5、同的履约方。申请人、被申请人J公司和A公司或其法人代表、后期继承者和指定人选应执行本合同中提及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合同还规定:1合同的主旨是在中国地区范围内,向买方提供20个站的通信设备,包括话音、传真和数据等通信服务(合同第2条)。2 .合同分两个阶段执行。阶段1初期安装二个无备份主站和2个远端站,并进行技术演示。阶段2:主站升级,并安装其他17个远端站(合同第3条第2款A项)。3 .各阶段的时间表:在阶段1申请人同意暂时借用B公司在中国的标准配置的系统设置(详细配置如附录B)作为阶段1的设备演示及验收之用。被申请人负责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于1996年1月31日调通,在双方议定日期1996年
6、2月29日之前应完成阶段1的开通事宜。最迟必须于双方约定的最后截止日1996年4月30日之前完成。逾期,申请人有权中止(英文本为cance1仲裁庭注)合同。在阶段2申请人必须保证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完成至少8个地球站工程,1996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地球站工程(合同第3条B款)。4,若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无法依附录A的测试条件为申请人在双方议定的日期前验收合格时,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阶段1金额的10%作为补偿;并自双方议定限期日之翌日起每延误1天,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阶段1总金额的0.25%补偿金,直至阶段1能于双方另行约定的最后开通为止。若阶段二未能于双方最后约定的日期内完成时,
7、申请人有权要求终止(英文本为CanCeI一仲裁庭注)本合同。申请人必须退还被申请人的设备、被申请人必须赔偿合同总金额10%于申请人(合同第10条第1款)。5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解释(合同第7条第1款)。6 .如采用上述裁判标准(指协商和调解一一仲裁庭注)无法解决时,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判决,将作为最终的决定性裁决,并可提交至任何法庭作为裁判执行的依据(合同第7条第2款)。7 .本合同及附件中、英文本各壹式肆份,均具法律效力。若中、英文两种合同文本及附件发生歧见时,双方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合同自四方签署之日起立即生效。8 .所有
8、出现的附件是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除目前之附件外,在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增订其余附件(合同第14条)。1996年4月13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B公司签订协议。此协议主要规定四项内容:1 .被申请人将提升和更新软件以改善电话话音质量和缩短延迟时间(延迟不超过15秒,无中断和叉声),并提供数据网状拓补结构和跳频功能;且能于1996年5月15日之前演示,此为申请人能在无条件下容许接受的时间。2 .如果上述1的功能演示要求无法依期完成,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罚款,而计算方式为阶段1金额的10%再加上每延误一日阶段1金额的0.25%直至阶段1完成,并自199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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