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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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规定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1、由相关部门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批转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家论证会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通过专家库名单随机抽取,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及本人签名。2、经专家论证会研究同意调整控规的,规划方案需通过网站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有异议,可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3、公示完成且无异议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回复同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书面意见,并附专家论证、公示情况等相关资料。4、
2、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政府批准。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或划拨,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规划条件。除以下条件外:1、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2、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3、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5、政府确定要修改。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应当符合以下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由政府批转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方案: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规划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2、土地合同已逾期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
3、见,收回后重新履行土地出让程序。3、无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控规调整进行研究,否则不予调整。4、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调整的,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通过专家库名单随机抽取。5、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不予调整。专家论证会同意调整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6、公示完成后报政府审议。政府批复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规指标,核发规划条件,依据新的规划条件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对划拨土地重新下达划拨决定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或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证明后办理续规划审批。四、已出具规划条件但未出让的地块,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根据规定报政府审批,经政府批准后可变更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的变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控规调整后的动态更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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