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问题楼盘取得的法律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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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楼盘治理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民生问题。问题楼盘,主要是指房企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无法如期交房,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被裁定破产,房企破产,项目烂尾等原因形成的房地产停工项目。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仅因房地产企业破产形成的问题楼盘就有上百项,由此导致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加剧社会不稳定等多种不欲后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将企业的在建楼盘建设完毕,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资产价值,是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的有力途径。虽然破产法第113条并未将购房人的求偿权列入优先受偿顺位,但购房人优先受偿权规则一直在破产实践中适用。但是,在民法典对债权
2、人受偿顺位规则体系进行调整的背景之下,购房人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受偿顺位问题值得重新探讨。一、购房人超级优先权的确立及演变出于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批复)第2条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答复)则进一步细化为“两个不得对抗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购房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购房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自此,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规则得以确立,已经在司法
3、实践中广泛适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购房人超级优先权背后始终隐藏着保护处于实质弱势地位的购房人的生存者的价值预设,其规范意志皆在于通过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人以特定优先权,以追求实质正义。虽然破产法第113条并未将购房人的求偿权列入优先受偿顺位,但购房人优先受偿权规则一直在破产实践中适用。但优先受偿权批复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3)16号】废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虽然在继承优先受偿权批复的基础上完善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但并未保留购房人的超级优先受偿权规则
4、,优先受偿权答复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购房人优先权制度的价值理念优先权制度最早出现是在罗马法中,该项制度被提出的目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该项权利的提出实际上突破了债权平等的原则,法律规定特殊债权可以优先得以清偿,实现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与保障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立法政策相互融合的体现。对此,我国关于购房人优先权的规定源于最高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文件,该项文件规定已经支付购房款全部或大部分的购房消费者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关于购房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其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购房者生存利益的考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消费者,从而实现实质意
5、义上的公平清偿。购房人优先权制度的创设是出于贯彻弱者保护理念的典型。在立法理念上,该制度带有浓厚的人文关怀,即通过“赋予弱势群体的债权上的特权,使之在受偿时具有特定优先力,进而强化对弱者生存权的保护,追求实质公平”。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者看来,购房人优先权制度主要考虑到“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乃是其生存的权利,并关乎社会稳定,承包人的权利为经营权利,生存权利应当优先于经营权利受到保护”,“房屋消费者的保护也叫弱者保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因此,无论是批复还是批复往后的司法解释,继续贯彻弱者生存权保护的理念,无论是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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