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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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时间并不长,但已经在环保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告资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原告资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一、法律规定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的内容。环境保护法第434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以及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
2、染损害公益诉讼。”可以看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政府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以及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个规定为原告资格的广泛性提供了法律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性质。根据民诉法第55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原告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起诉公益诉讼案件的组织应当具备同性质的环境资质。二、现状分析目前,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的生态环保组织,少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形式来保护环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原告资格的门槛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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