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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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供多
2、少”的原则灵活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第三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乡村振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第四条【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适用点状供地:(一)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二)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项目;(S)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
3、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四)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第五条【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点状供地计划和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县(区)招商联席会议小组负责对提出点状供地需求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进行认定,指导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申报工作。(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 .负责会同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
4、论证、开展联合审查;2 .负责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3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 .负责项目施工监管工作;2 .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3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四)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二章项目准入第六条【供地计划及数量】各县(区)政府应将点状供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县(区)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下半年按项目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点状用地计划;县(区)自然资源主
5、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计划申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区)点状供地年度计划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全市年度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计划。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省下达我市项目数量作动态调整。经批准纳入全市供地计划的点状供地项目方可实施,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点状供地项目不可实施,确需实施的,须经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第七条【项目准入】经批准纳入全市年度点状供地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招商联席会议小组申请项目准入后,再
6、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具体申请流程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符合实施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并由前款规定的职能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区)政府审定,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
7、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点状供地项目”。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安排情况,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措施,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等内容。第三章规划管理第九条【用地规模】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各地可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推动县镇村存量建设空间按需腾挪、有序流动,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
8、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30天内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第十条【规划管理】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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