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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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威”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XX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9年3月19日与被申请人上海XX船务工程公司签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标准格式救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4月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上海XX船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厦门XX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获救船舶“德威”轮的救助报酬和该轮所载货物的救助报酬合计人民币600000元,并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IoOOO元以及仲裁费。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4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
2、通知。申请人选定黄永申先生为仲裁员。由于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的规定代两被申请人指定张为民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刘书剑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于1999年8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两被申请人未派代理人或代表参加庭审。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庭上,仲裁庭对本案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庭后,申请人继续提交了补充材料,仲裁委员会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送达
3、两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作出裁决。一、案情与争议申请人提出,第一被申请人所属的“德威”轮装载第二被申请人的货物4000多吨玉米,从锦州运往厦门途中,在成山头附近水域因机器故障而失去动力,遇大风走锚,情况危机,船员准备弃船,第一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19日请求救助。申请人接到救助委托后即冒着大风大浪的危险,出动“烟救14”轮前往施救,于1999年3月20日救助成功。救助结束后,“德威”轮停靠荣成龙眼码头,申请人将该轮交与第一被申请人,救助结束。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救助合同,申请人多次要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救助报酬担保,但两被申
4、请人拒不提供,也未支付任何救助报酬。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救助报酬合计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申请人申请青岛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和船载货物的诉前财产保全费和仲裁费。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前,分别于1999年3月23日和3月25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扣船申请书和扣货申请书,请求该法院扣押“德威”轮和该轮所载全部货物,并请求该法院责令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的船舶救助报酬担保,责令第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的货物救助报酬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于1999年3月26日分别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诉
5、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了“德威”轮和该轮所载全部货物,并责令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50000元的担保,责令第二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50000元的担保。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根据该法院的裁定,于1999年4月6日分别向该法院提供了人民币250000元的船舶救助报酬经济担保函和人民币700000元的货物救助经济担保函。申请人指出,在申请人提起仲裁后,经过协商,第二被申请人作为获救方于1999年5月20日与申请人作为救助方庭外签署了“德威救助报酬协议”(以下简称“5月20日协议”),并于1999年6月1日签署了“德威救助报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6月1日补充协议”)o开庭后,第二被申请人又
6、与申请人于1999年8月16日庭外签署了“德威救助报酬协议”(以下简称“8月16日协议”)。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上述协议,对本案救助报酬作出裁决。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8月16日协议,基本上将5月20日协议和6月1日补充协议合为一体。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在8月16日协议中约定:“1999年3月19日上海XX船务工程公司所属德威轮,承载4700余吨袋装玉米由锦州驶往厦门途中,在3725.9N/122443E处主。辅机故障,委托XX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称救助方)进行救助。救助方将其成功救助至龙眼港。根据双方缔结的救助合同,救助方请求获救船舶、货物等财产的所有人向救助方
7、提供满意的救助报酬担保;德威轮所载货物的保险人一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提供了船舶、货物救助报酬的担保。救助作业完成后,救助方根据救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厦门XX生产资料公司与救助方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双方确认获救财产的价值:货物:袋装玉米4734.594吨,价值:人民币陆百壹拾万元(RMB6100000)船舶:人民币贰百万元(RMB2000000)救助报酬总额:人民币伍拾贰万元(RMB520000)2)救助报酬的付款时间:由仲裁庭依照本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作出后15日内厦门XX生产资料公司将上述报酬
8、付给救助方。”第一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其船舶遇险时给予了成功的救助,第一被申请人对于此次救助本身是确认的,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总额为人民币600000元的救助报酬是无法接受的,请求仲裁庭根据交通部有关救助费用的计算方法依法予以认定。第一被申请人指出,在第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救助后,申请人委托了龙眼港地方港的拖轮参与救助,虽然该费用已经包括在申请人的请求金额中,但希望仲裁庭对该事实予以查明,并在裁决书中予以说明。第二被申请人在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电话中表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第二被申请人即可向申请人支付船、货的救助报酬,但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二、仲裁庭意见经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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