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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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群众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未在规定或得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六)应公开许可结果而不公开的;(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A)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
3、可管理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S)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
4、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S)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处罚标准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实施罚款应开具合法收据或合法制发的专用票据而不开具的;(六)应送达处罚通知书而不送达的;(七)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5、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A)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复议部门或申诉途径的;(十二)按规定应予组织听证而拒绝组织听证的;(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
6、措施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
7、,而擅作决定的;(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A)未经领导审定签发而对外发文的;(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十一)由于行政过错或不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十二)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第三章行政过错任责划分与承担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十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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