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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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和融资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创新推动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措施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
2、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基本要求】本自治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监察机关依法
3、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第五条【部门职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统计监测】自治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七条【对企业自身要求】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和合规能力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转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第八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
5、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和金融支持第九条【设立专项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用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
6、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第十一条【设立投资基金】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新创业创造。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
7、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改善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
8、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普惠金融】金融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权重占比,降低普惠金融利润考核要求,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并建立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第十六条【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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