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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及其周边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
2、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理念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广安中心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构建外挡洪水、内疏河道、分级滞蓄、源头削峰、系统治理”梯级滞蓄体系。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督查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重庆市
3、渝北区人民政府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川渝高竹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海绵城市理念、爱护海绵城市设施、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七条【投诉举报】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4、都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征集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经依法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
5、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建设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技术标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及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细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设计要点、建设管理流程等
6、。第十一条【五同步制度】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第十二条【用地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审批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第十三条【专家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专家对下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湿地、公园、广场、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等建设项目;(三)对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
7、建设项目;(四)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四条【生态空间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和利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华釜山、萃屏山、神龙山等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山体划定缓冲区在缓冲区内合理规划建设具有雨水滞蓄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提升山脚的雨洪滞蓄能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官盛湖、北辰湖、麒麟湖等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湖体作为重要区域滞蓄空间予以保护,通过竖向管控、管渠接入、水位控制等措施,控制周边区域雨水径流。第十五条【不同类型项目海绵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建筑与
8、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建筑雨落管断接等措施,提高积存和滞蓄雨水能力;(二谴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对雨水的消纳功能,鼓励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露天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实现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三)公园与绿地建设应当进行汇水分析,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绿地的城市海绵体功能;(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
9、工图设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审查要求,对本条第一款相关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一并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七条【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部分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八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海绵城市设施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功能、标准和内容。施
10、工单位应当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将验收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
11、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主体】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筑类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运营维护主体负责;(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尚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五)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主体。第
12、二十二条【运行维护管理职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护;(三)对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及时予以修复;(四)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设施标识及安全警示标识;(五)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针对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下穿隧道、调节塘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及服务区域,制定应急处理预
13、案。第二十四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临时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临时措施使用完成后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或者监测预警装置;(二)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四)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或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五)其他影响海绵城市设施
14、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建设过程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监督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H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七条【运行维护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运行维护职责,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15、【资金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海绵城市建设、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海绵城市建设、运行资金,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人才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开展论证、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第三十条【产业激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政策,鼓励研究、应用、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城市绿化、市容环境维护等优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地下管网、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设施信息化管理。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进行运行维护,提升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