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品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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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品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英国X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X厂于1993年11月3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1999年10月9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XX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XX和被申请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XX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各自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并于1999年12月16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上述庭审,对
2、本案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对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开庭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法律,经合议,作出本裁决书。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3年11月3,申请人(乙方)和被申请人(甲方)在中国签订了合资合同和章程。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6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分别以机械设备89台(套)作价26万美元和现汇7.60万美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被申请人分别以建筑面积1985.
3、55平方米折合14.43万美元和现汇7.97万美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合资合同第13条规定: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合同和章程于1993年12月31口经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1996年1月15日,申请人(乙方)和被申请人(甲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因经营原因,甲方根据合资合同第13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合资公司60%的股权。具体协议如下:1 .甲方愿意以人民币1800000元购买乙方在合资公司60%的股权,乙方
4、对此报价表示同意。2 .甲方同意在1997年3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在1998年3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元;在1999年3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IOoooOo兀O5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合资公司任何资金的投入和支出导致的亏损和盈利与乙方无关。6 .如在1996年3月18日前甲方不能提供足额的抵押物或所提供的抵押物不能被认可,双方同意依合同的约定提请仲裁终止合资合同。8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1996年9月11日,申请人(乙方)和被申请人(甲方)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与双方于1996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一致。
5、协议书第7条规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今后乙方不对合资公司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四位代表同时终止合资公司的任何职务。后双方因合资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如下:1 .终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3日签订的合资合同。2 .依法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3 .裁决自1996年1月15日以后合资公司的账面亏损人民币4490265.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合资合同签订后,1994年2月,合资公司开始经营。双方均按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市场原因,合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至1995年底,合资公司出现了比
6、较严重的亏损。申请人根据合资合同第41条的规定提议终止合同,但被申请人认为可以考虑接受申请人在合资公司60%的股权,由被申请人单方经营。为此,双方于1996年1月15日草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所有的合资公司60%的股权折价18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被申请人。为保证该款的支付,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足额的抵押物,否则,双方可以依合资合同的约定提请仲裁终止合资合同。1996年9月11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情况,双方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被申请人要求保留合资企业的招牌,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但申请人确实于1996年1月15日后不再对合资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199
7、7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XX律师事务所向申请人支付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第一期转让款,但被申请人对第二期和第三期转让款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迄今没有支付。申请人认为,双方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认为有效,但自1996年1月15日以后,被申请人独自对合资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也是事实。申请人在转让款得不到支付的情况下,只有依据合同的约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承认合资公司出现亏损,并同意终止合资合同,但合资公司出现亏损的原因在于申请人1根据合资合同的规定,合资公司每年生产纽扣40000万枚,70%的产品外销,30%的产品内销,申请人负责打开外销渠道。但合资公司只在19
8、941995年间做过一笔生意,销售额只有6.50万元人民币,其他外销渠道申请人未曾打开,根本达不到产品外销70%的生产目标。4 .与其他同期国内同类机器设备相比,申请人出资的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除一台发电机组、一部变压器、一辆轿车尚可运转外,其余均无法使用。5 .申请人提供的设备从国外运抵国内到安装共花了9个月时间,因时间关系失去了当时比较有利的国内市场,运抵后成本又开始回升,无利润可言。又因主要铜镀亮机等重要设备无法使用,延误时机,无法及时提供货物,导致一再亏损。6 .按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将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进入运营。但申请人第一次派员就因故半途而废,后又派香港技师调试三次,均未成功,致使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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