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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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XX市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建立“XX市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市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市
2、直管项目的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局负责,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管辖项目的信用信息按各自管辖职责予以采集。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四)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其他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构成,满分150分。具体评价方法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XX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第二点实施。(五)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XX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面的“诚信管理”子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3、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XX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监理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三、信用评价方式(六)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XX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首次下载时间为2023年4月1日。时。(七)每一评价周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监理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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