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1号轮货损和卸货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
《安平1号轮货损和卸货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平1号轮货损和卸货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平1号”轮货损和卸货费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安平1号”轮船舶所有人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和被申请人“安平1号”轮的承租人XX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于1997年7月10日在北京签订的“安平1号”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以及出租人于2000年1月2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租船合同下产生的货损和卸货费争议案。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0年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仲裁通知,但寄给承租人的仲裁文件被退回,中国外运(香港)速递有限公司的回执注明:“收件人拒收此票文件”。仲裁委员会经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委托环球律师事务所于20
2、00年3月8日向承租人送达了仲裁通知及附件。承租人未作答复。出租人选定徐新铭先生为仲裁员。由于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5条的规定代承租人指定萧言金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高剑鸣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于2000年4月5日组成。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0年4月6日向承租人委托送达了组庭通知。仲裁庭于2000年6月1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0年4月14日和5月24日两次向承租人委托送达了开庭通知。出租人的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承租人未派人出庭。根据仲裁规
3、则第41条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出租人陈述了本案的事实,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审后,出租人在仲裁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材料。仲裁庭以委托送达的方式向承租人通报了开庭情况并送达了出租人的补充材料,给予承租人充分的答辩机会。仲裁庭经合议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可以作出裁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口头陈述作出本裁决。一、案情与争议出租人与承租人于1997年7月10日在北京签订了“安平1号”轮的航次租船合同。由出租人将“安平1号”轮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缀鱼圈港和新港装载散矿和钢材,运往欧洲利物浦港、安特卫普港和鹿特丹港。该合同第23条规定:“出租人不负责货物装载、平舱和卸载的风
4、险和费用。承租人有权优先使用所有可用的货舱。承租人应免费使用船上摇臂吊杆/起重机,根据夜间工作需要,也可以免费使用船上灯光设备。”第32条规定:”装卸工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装卸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但是装卸应始终处于船长的监督与控制下。”第34条规定:“仲裁在北京,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安平1号”轮于1997年8月9日18:00时起先后在簸鱼圈港和新港受载散矿和钢材,后于1997年10月17日抵达利物浦港,随后分别在安特卫普港和鹿特丹港卸货。由于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卸货过程中产生的港口费与货损索赔问题发生分歧,经协商未果,出租人遂提起仲裁。出租人提出,“安平1号”
5、轮在卸货中发现由于散矿和钢材混装,造成货物污染和损坏。利物浦港口当局责令出租人支付额外的港口费84109.60英镑,经协商,出租人赔付了78567.15英镑结案;在利物浦港卸下的提单号为97501项下的货物,收货人索赔29697.56英镑,出租人提供了61824.97英镑的担保,该案收货人在利物浦提起诉讼;在安特卫普港卸下的提单号为97506、97507和97508项下的货物,收货人索赔10668.56英镑,出租人提供了747500比利时法郎的担保。经协商,该四票提单项下纠纷以出租人赔付20000英镑结案;在安特卫普港卸下的提单号为97502、97503、97504和97505项下的货物,收货
6、人索赔3791276比利时法郎,出租人提供了575100德国马克的担保,经过协商以出租人支付2200000比利时法郎作为最终解决。由于承租人拒绝承担在租船合同项下租船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出租人要求仲裁庭裁决:1 .承租人立即承担出租人已对外赔付的全部金额折合219514美元;2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已支付上述金额引起的费用和利息损失;3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提起仲裁而支付的全部仲裁费和律师费。承租人没有对本案进行答辩,但在1997年11月19日给出租人保赔协会的传真中表明过对有关承担责任的意见。承租人认为,装载状况混乱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船长在鱼圈主要装卸时间不在场造成的,并称其已经承担了重新装载、清
7、理钢材、货物倒舱等费用258260美元,而这些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庭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上述信函中的意见反驳称,租船合同第23条规定,出租人不承担货物装载、平舱和卸载的风险和费用,即为由承租人负责费用和风险,不可能有第三人;租船合同第32条规定,装卸工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装卸费用与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但是装卸应始终处于船长的监督与控制下,即为船长只是提计划,负监督权;但决定权不在船长。事实上,负责监督配载的船长当时即对承租人的积载图提出异议,也对装卸工装货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过书面意见,但承租人均未能接受,而急于开船,以致在目的港发现混装问题,产生索赔纠纷,因此所有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平 货损 卸货 争议 裁决书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