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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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跃”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北京XX企业货运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山东省XX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0年9月1日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于2001年11月22日受理了“大跃”轮租金争议仲裁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用的合同为纽约土产交易所印制的期租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第17条“纽约仲裁”改为“北京仲裁”,约定采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适用英国法。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北京仲裁”即为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要点”中予以确认。仲裁委员会
2、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了仲裁员。申请人选定了高剑鸣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郭春风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协商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了宋迪煌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12月3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再次确认对上述仲裁庭的组成没有异议,并签署T“庭审要点”。仲裁庭于2002年5月13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双方在庭上协议变更原仲裁条款,将“适用英
3、国法”改为适用中国法律。2002年5月14日,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与“大跃”轮期租合同租金争议仲裁案合并审理。由于两个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基本相同,仲裁庭同意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两个仲裁庭的共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和解协议,在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内对本案作出裁决。一、案情与争议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Whiehareofthecapacityofabout953.Tonsoffue1,andCapab1eofsteaming,fu11y1aden,undergoodweatherconditionsabout1
4、2knotsonaconsumptionofabout16.50tonsofbestWe1shcoa1-bestgradeDiese1oi1Thattheownerssha11provideandpayfora11provisionsandkeepthevesse1inathorough1yefficientstateinhu11,machineryandequipmentwitha11certificatesnecessarytocomp1ywithrequirementata11portsofca11forandduringtheservice*,2000年1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
5、大跃”轮期租合约,约定由申请人期租该轮,租金USD4000/天,租期1年。该轮于2000年11月24日15:38时起租,申请人于2001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还船。申请人认为,根据期租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1 .租用岸吊的费用;2 .ParadiP港的赔偿款;3 .申请人在连云港的损失;4 .航速及燃油损失。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双方各自观点如下:1 .租用岸吊的费用申请人认为,因船上的吊杆不适货,故在本租约中租家必须租用岸吊,而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岸吊租用上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已达成协议,其中的文字表述已清楚地表明40000美元作为停租、岸吊索赔的备用金,因此双方对于是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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