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长期价值如何实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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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网传又有若干地方国企发布了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告,在业内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实际上平台转型已经不是一个新事物了,但是围绕“城投”与“融资平台”的话题,却每逢出现都将引起一阵观点的碰撞。将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即剥离政府融资职能)进行了简要的阐述。一晃已经4年有余,在如今新的政策形势和经济背景下,我们再谈一谈地方城投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话题。一、“城投”名称的由来“城投”是一个长期以来在政信领域极具代表性的简化称呼,这个名词来源于众所周知的数量庞大的融资平台公司,这些融资平台公司的一般称谓都是“XX城市投资有限公司”“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等,因
2、为没有企业字号,这样的名字既显大气,又鲜明的表达了融资平台的企业特质。故此,业内以“城投”简称,其指向和含义均一目了然。在具有时代标志性的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之前,城投完全属于融资平台公司,当时的市场针对融资平台公司,有的称呼“平台公司”,有的称呼“城投公司”(即简称城投),并无区别。当然,单从简称上来说,还有“交投”“水投”“文旅投”等名词,但是显然与“城投”并无二致,仅是因全称的不同而导致简称的不同而已,可统称为“城投”。二、城投的政府融资职能已经不复存在这类企业之所以被认定为“融资平台公司”,是因为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国家允许成立
3、并赋予了这类特殊的国有企业替政府融资的职能。如果这种国有企业替政府融资的职能被消除了,那么这个国有企业也就不应该再称为“融资平台公司”了。我们简要做一下回顾:国发2014)43号文出台之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已经人所共知。随后2018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决定。尽管在2014年至今的8年期间内,由于经济形势所迫,个别地区的城投确有铤而走险的事件发生,但严禁融资平台公司替政府融资,无论在思想认识层面,还是在实际执行和监管层面,都已经成为了牢不可破的政策底线。时间进入到2023年后,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
4、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3)15号)的出台,再一次从资金端明确禁止了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明确了未来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因此,归结起来,从政策层面看,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从法理上实际已经是不复存在了。当然,我们还需要强调一下,不具有政府融资职能,不等于说公司就不具有替政府融资的能力了。我们看到,有些融资平台公司尽管不能从金融机构借款,但却还是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或者由一些施工企业垫资来达到替政府融资的效果,只是这种情况已经属于极少数情形。过去的8年多时间并直至如今,数量众多的融资平台公司发布公告,声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这固
5、然是具有正面意义的,但从性质上看就是一种自说自话,并不是政府融资职能剥离的标志。换句话说,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是被国家政策法规明确取消的,而不是企业自行决定是保留还是取消的。当然,之所以融资平台公司会发布声明,主要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中规定了,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因此,发布声明就成了市场中公认的惯例。综上,虽然如今融资平台公司还存在,但是其政府融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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