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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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后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
2、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途径目前各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为1958年在美国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以及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目前该公约已有150多个签约国,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因此,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问题,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进行:1 .纽约公约成员国:依纽约公约。我国的对
3、纽约公约的两个保留:只承认仲裁地在缔约国内的裁决;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2 .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该国法院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裁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期限、审查期限(一)申请条件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4、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国际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期限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审查期限根据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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