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起火原因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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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起火原因鉴定案发当天,某地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G公司发生火灾,出动3车15人将火灾扑灭。火灾烧毁厂房内旋造室、厂房结构及部分生产设备,损失高达258万元。涉案厂房系A公司租赁给G公司使用。案发当天,G公司委托H公司在厂房屋顶安装油雾处理装置,随后引发了火灾事故。由于案发前,A公司已对厂房进行了投保,所以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A公司支付了保险金258万元。财险公司随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对火灾事故责任方G公司与H公司进行追偿。为查明事故真相,法院特委托华碧对厂房火灾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到达厂房后随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在走访中与事故目击者进行交谈,得到相关证词有“着火地点是旧旋造车间顶上的鼓风机
2、边上”、“涉案油雾机时案发当天运到厂房投入施工的,进行油雾机底座固定支架安装,设备为电焊机,在新车间屋顶施工”经现场调查,鉴定人员发现涉案旋造室厂房西北侧屋顶高温变色明显,墙壁烟熏痕迹及过火痕迹均由上至下逐渐减轻,火势方向呈现从北向南、从西向东的蔓延痕迹,对应位置有油雾处理装置且损坏最严重,附近有用完的灭火器(第一时间对起火处灭火),可判定厂房西北侧房顶油雾处理装置区域为起火点,与目击人反映的着火点在旧旋造室顶鼓风机边上具有同一性。接下来,鉴定人员对涉案电机、电源线等进行详细勘验,电机无卡涩现象,接线盒内无电弧痕迹,接线柱与导线牢固连接,导线表面无熔痕,排除电机卡涩堵转及接线松动导致火灾鉴定人
3、员对现场取样的冷却油进行成分检测分析后发现,其理化属性为易燃,系本次火灾的主要易燃物,结合现场调查可知,事故发生发生当天屋顶有动火作业,无其它火源,说明房顶起火与动火作业引燃附近易燃物有关。在进行一系列现场调查、电机检查、电源线导体检查、冷却油成分检测分析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涉案厂房起火部位位于旋造室西北侧房顶,排除线路电气故障引起火灾,起火与房顶动火作业引燃附近易燃物有关。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经鉴定,涉案厂房发生火灾系H公司在G公司安装设备期间使用明火焊接引燃易燃物所致,系事故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G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房屋处于其直接控制下,其负有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厂房发生火灾受损,其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G公司、H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险公司保险赔偿金258万元。二、驳回财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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