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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保密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以下所称“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以下所称“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鉴于: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拟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向对方提供与自身以及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且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对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有效保护。为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密协议:第一条保密信息的范圉及内容1、“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提供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计划、商务信息、商业机密等;(2)任何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2、,包括客户名册、市场开发情况、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业务统计表、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策略、市场研究报告、商业项目的计划方案和实施情况、商业关系和谈判、交易结构及资金渠道等;(3)财务信息、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4)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一方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等;(5)未决诉讼、资产状况、内部人力资源及潜在的劳动人事纠葛;(6)本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会议文件、纪要、协议、工作方案等信息,以及一切与双方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3、2、双方确认并承诺,提供给对方保密信息均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会给接收方带来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第二条保密义务1、双方在获得对方的保密信息以后,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信息的合法使用包括接收方的雇员、董事以及股东单位。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者使用电子文档、音像资料、磁盘/光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与本项目合作利益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3、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为推进本项目需要
4、,接收方(包括接收方的雇员、董事、股东单位)可将保密信息传递给其认为合适的有关意向合作方等,以期加快实现合作目的;双方确认,该等信息传递行为不构成接收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4、为推进本项目,如果一方需要有关中介机构、咨询公司或顾问单位协助工作,各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应要求上述人员或单位对本协议项下信息予以保密。第三条豁免条款1、本协议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对方已获得保密信息;(2)保密信息在披露给对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一方通过合法渠道从其他第三方获得;(4)非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密信息
5、公开;(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前,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6)保密信息是一方或其关联或附属方独立开发;(7) 一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8)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四条保密责任的终止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期限自取得保密信息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以先到者为准)为止:(1) 双方关于本项目的合作终止之日;(2) 本协议签订满壹年之日。第五条违约责任如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全部损失。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区域)甲方(章):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