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精品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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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精品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9月28日签订的“XX精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7月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案。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以特快专递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也未提交答辩材料。1998年9月17日,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
2、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98年11月2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并就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后,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材料。1999年4月6日,仲裁庭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2年9月28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XX精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资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中国XX设立合资公司,
3、合资公司的名称为XX精品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港币5000万元。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共为港币2500万元,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港币750万元占30%,乙方出资港币1750万元,占70%。注册资本港币2500万元需按各方投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3个月内缴清,剩余港币2500万元分两期缴付,第一期时间为1993年4月,金额为港币1500万元,第二期时间为1993年10月,金额为港币IoOo万港元。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4、,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申请人于1998年6月25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裁决终止“XX精品有限公司合同书”。2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损失港币750万元及利息(自1993年11月6日至付清赔偿金额日止,月利率10%。,暂计至1998年10月15日止,利息为港币450万元)。3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申请人称:合资合同第20条规定:董事会7名董事,其中甲方(申请人一
5、一仲裁庭注)委派董事3名,乙方(被申请人一一仲裁庭注)委派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第24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合资公司章程第19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然而,自合资公司于1993年3月2日成立至被申请人单方于1997年12月28日解散合资公司长达4年又10个月期间,被申请人委派的董事长潘XX及被申请人委派的董事从未将合资公司的年度营业、执行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于合资公司进货价、出货价等均由被申请人单方掌握,申请人委派的董事无从知悉合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这种情形决定了申请人从未分享过合资公司的利润。更为严重的是,1997年底,被申请人不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单方擅自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处分合资公司的资产,并非法将合资公司的会计账册带走。申请人依据合资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投资损失港币750万元及利息的要求;却遭到被申请人的无理拒绝。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合资合同及合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单方经营合资公司4年后,又片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针
7、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材料。二、仲裁庭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解决本案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仲裁庭的庭审调查,仲裁庭认定以下事实并提出分析意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资合同于1992年12月7日经XX市人民政府深府外复19921898号文批复,同意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于1993年3月2日领取了营业执照。XX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于1993年12月8日出具的深93121050号验资报告表明:截至1993年11月16日止,股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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