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出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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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公司出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投资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XX公司之间签订的XX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本案。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和仲裁员XX3人于1998年7月16日组成。仲裁庭详细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及其附件材料,并于1998年10月2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口头陈述了案情,进行了辩论,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双方均提交了书面的补充意见。1999年7月26日,仲裁庭在北京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仲裁代理人均
2、到庭。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曾提出反请求(反诉),但后来又撤回了其反请求。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为1999年4月16日,后因需要第二次开庭审理,经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52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将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9年9月16日。仲裁庭经合议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2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中国XX签订了合资合同。合同规定,合资经营的目的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范围是在XX市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进出口贸易,从事一切国家允许的商业贸易经营活动。合同还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500万
3、美元;双方出资额为250万美元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被申请人以土地使用权折合5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申请人以现汇20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XX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7日以外经贸X府X区字19921337号文批准成立该合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8月29日颁发了该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履行合营合同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履行合同约定出资义务,未完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合资公司位于XX开发区26小区的19910.013平方米土地使
4、用权被XX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收回,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29921.44元。2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已建成别墅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不能正常经营错过销售时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3721.66元。3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在被收回土地上已付出的前期开发费及利息共计429680.21元。4 .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申请费和律师费。其后,申请人将其仲裁请求改为:1 .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资合同,清算合资企业XX企业有限公司;2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未履行合同约定出资义务,未完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合资公司位于XX开发区26小区的19910.013平方米土
5、地使用权被XX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收回,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29921.44元;3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已建成别墅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不能正常经营以致错过销售时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8296.72元;4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合资公司解散而损失的管理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42414.02元45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土地被收回而损失的前期开发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74.18元;6 .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律师费人民币158600.00元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最后,申请人又将其上述仲裁请求的第二项撤销。因此,申请人的最后请求只有5项,即
6、上述请求的第2项至第6项。被申请人曾提出反请求(反诉),后又撤回其反请求。申请人的主要申诉如下:1992年10月8日,合营公司与XX开发区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据此,XX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出让位于开发区26小区面积为29042.20平方米的地块给合营公司,出让金标准为160.00元/平方米,合同规定上地使用权出让金分两次交付,1992年9月16日交付30%,1993年9月16日前交付70%。申请人于1992年10月和1994年3月28口共交纳4042.20平方米出让金人民币651474.79元,其余25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营合同的规定应由申请人交纳。1992
7、年9月16日,XX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代被申请人向XX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交纳了5156.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825000.00元。1993年,XX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与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合并为XX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后,XX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于1994年3月向XX会计师事务开发区分所出具被申请人已办理齐全2-6小区25000平方米土地手续的证明;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4月20日出具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完成约定出资的验资报告书。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交纳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结果导致XX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于1998年3月13日以X开建环土字199814号文和16号文决定解除合资公司
8、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收回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理由是合资公司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及时施工建设。被申请人本应以XX开发区2-6小区2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仅实际缴纳了5156.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19843.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缴纳,造成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和申请人已投资建成的别塞不能及时销售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1条、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并应赔偿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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