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房地产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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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房地产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XX房产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8年5月28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申请人在向深圳分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还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深圳分会于1998年5月29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寄交给本案争议财产所在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5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
2、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1998年6月5日,邮局以“查无此公司”为由将寄给被申请人的所有材料退回深圳分会。1998年7月18日,深圳分会秘书处按照申请人查明的被申请人新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重新向被申请人寄送上述材料。1998年8月5日,邮局以“逾期不领”为由将重新寄给被申请人的所有材料退回深圳分会。1998年7月21日,深圳分会秘书处根据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的书面请求,以同样的方式将上述材料寄给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XXX,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3、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XXX,1988年7月14日,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决定于1998年8月19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7月1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邮寄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由于仲裁员因紧急公务不能按期到庭,仲裁庭决定将开庭审理日期改在1998年10月6日,1998年8月13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邮寄了延期开庭通
4、知书。1998年10月6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和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庭审时,被申请人才提交答辩材料并同时提出反诉请求,由于已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仲裁庭当即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不提出异议,但被申请人随即收回其反诉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第一次开庭后,双方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双方补充的材料及时转交给对方。1998年11月13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的法人代表和代理人都出席了庭审。第二次开庭后,双方当事人又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答辩
5、意见和证据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又将双方当事人第二次开庭后补充的材料分别转交给对方,但双方都没有再提出质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3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经营XX房产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书中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有:1 .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建出售和出租商住楼宇,合作企业的建设规模为占地面积6136平方米、建筑面积39300平方米。合作企业的自建楼宇70%向境外销售,30%内销及自用(第4条)。2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万
6、元。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和投资为:甲方(申请人)提供XXX地方61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乙方(被申请人)投入资金人民币12亿元。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和投入的资金均一次性投入。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接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第5.1条)。3 .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和投资,必须是合作者自己现有的资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凡是以实物作为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供方应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第5.2条)。4 .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作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提供的合作条件,也不得以合作企业
7、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投资担保(第5.3条)。5 .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和投资,应在本合同签署并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签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合作企业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和提交给合作企业使用(第5.4条)。6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和提供合作条件后,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再由合作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第5.5条)。7 .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合作企业年终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3年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后所得利润,合作各方按甲方占30%、乙方占70%比例分配,亏损亦按
8、此比例承担(第13.9条)。8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3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订有损合作企业利益的协议、合同(第14.1条)。9 .合作期满后,经各方协商可以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企业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并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方30%、乙方70%的原则处理(第14.2条)。10 .出现如下情况,合作企业解散:合作期满,其中一方不同意续办的;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在出现第、种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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