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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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1997年5月1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5月2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件。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5年10月正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两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3名仲裁员于1997年7月1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
2、案。仲裁庭于1997年9月2日、1998年6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在开庭前,征询了双方出庭人员对仲裁庭组成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开庭时,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出庭人员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在第二次开庭时,仲裁庭征得双方的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获成功。庭审后,仲裁庭两次委托深圳市市XX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营公司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务进行审计,深圳市市XX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1月8日作出了XX特审报字1998第002号审计报告,1998年12月16日作出了XX特审报字1998第068号审计报告,仲裁庭收到该两份报告后,及时
3、转给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一份1998第002号这审计报告,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意见,对第二份1998第068号审计报告,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于1999年1月31日作出了“关于两被申请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的解答”。仲裁庭将该报告转交给了双方当事人。由于两次委托审计,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不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庭6次要求延长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期限,深圳分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长作出仲裁裁决书期限的要求是必要的,理由是正当的,决定将本案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期限分别延长至1998年7月14口、1998年10月1
4、4日、1999年1月14日、1999年4月14日、1999年5月1401999年6月14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分别于1998年4月13日、1998年7月14日、1998年10月9日、1999年1月14日、1999年4月12日、1999年5月12日将6次延长期限的通知分别转寄给了双方当事人。1999年6月14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以申请人XX电脑公司为丙方、第一被申请人Y科技工程公司为乙方、第二被申请人Z工商联合公司供销经理部为甲方,三方于1990年11月13日签订了合资合同,并签订了“中外合资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合资合
5、同的主要内容如下: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营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在合营期限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本着加强各方经济、技术合作,建设一间具有高科技、高技术、外向型、高效益的企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软件系统及
6、生产加工不涉及许可证的系统配件。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港币333万元,其中甲方投资港币历16.6万元,折合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丙方投资港币49.9万元,折合人民币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5%;乙方投资港币266.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80%。合营公司的出资方式: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投入;丙方以人民币现金及现有设备、办公用品作价投入;乙方以港币现金及设备和办公用品作价投入。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两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办理为设立本合营公司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事宜
7、;协助乙方办理其作为出资而进口的各类设备、物品进口报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按规定申请办理减税手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负责投入全部出资额。乙方的责任:无偿为合营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合营公司进行生产布局、生产安排、技术培训;提供新产品信息;负责提供所需进口设备及办公用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负责全部投入出资额;协助合营公司推销产品。丙方的责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负责全部投入出资额;无偿为合营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合营公司进行生产布局、生产安排、培训技术工人;负责为合营公司招聘各类技术工人;协助合营公司做好市场经营管理工作,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销售及仓库管理等;协助合营
8、公司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及产品出口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推销产品;提供租赁生产经营场地,面积650平方米。乙方和丙方投入的资产,均以能实现合资合同第5条的要求为基础,各方所提供的资产价值投放资金委托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合资合同同时规定: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丙方委派2名,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丙方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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