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化工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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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化工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XX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11月6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12月15日受理了当事人之间关于前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因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20天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由主任依仲裁规则第27条之规定,代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
2、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主任依仲裁规则第24条之规定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3名仲裁员于1999年1月2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已将仲裁通知、仲裁庭组成通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等送达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1日向深圳分会提交了答辩书,第二被申请人开庭前未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庭于1999年3月18日在深圳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表人和代理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均按时出席了庭审,开庭时第二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明材料;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
3、庭的组成未提出异议。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询。开庭后申请人及第一被申请人均补交了有关材料。1999年6月22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0年5月1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署了“合资经营XX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资合同),三方共同合资经营XX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合同作了如下的有关约定:合营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实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
4、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100万元,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占15%,乙方占30%,丙方占55%。合营各方将以现金作为出资。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乙、雨三方均应按规定提供现金。甲方的主要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向XX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以及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的主要责任:负责提供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配方等全部生产技术资料,并保证产品达到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丙方的主要责任:将合资公司委托办理进口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到合资公司内,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
5、选购的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等。合资公司的产品,100%外销。董事会由5人组成,甲方委派1人,乙方委派2人,丙方委派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首届董事长由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乙各方委派。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1 .合资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2 .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3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 .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对其他事宜,可采取2/3多数通过决定。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人代表。合资公司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资
6、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损失。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XX市人民政府
7、于1990年5月22日以义府外复1990284号文批准了合资合同,并于1990年7月9日发出营业执照。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于1991年11月18日出具编号为“验字外105号”的验资证明书,确认合资公司的实收资本,截至1991年11月5日止为1607055.22港元,折人民币IOOOoOO元(其中甲方投入240126.87港元折;乙方投入493583.42港元折;丙方投入873344.93港元折)。1998年3月24日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吊销登记。申请人因合资合同纠纷,特此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1 .请求裁决终止合资合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合资公司的出资额873344.93港元
8、;2 .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代合资公司购传真机款4645港元;3 .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借给合资公司购汽车款102000港元;4 .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暂存合资公司款166655.07港元;5 .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上述1、2、3、4项款额(总额1146465港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贷款利率年息12厘计算,自1993年4月6日起计至1998年10月20口,共计利息762628.87港元;6 .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用及全部律师费用。申请人提出仲裁的理由为:1990年5月12日,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签署了合资合同,合资经营XX化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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