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因纳税发生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合作经营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因纳税发生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作经营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因纳税发生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合作经营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因纳税发生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会社签订的合作经营XX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仲裁案。被申请人收到深圳分会秘书处送达的仲裁文件、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后,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其证明材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XX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XXX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XX首席仲裁员3人于1997年7月14日组成审理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庭商秘
2、书处先后定于1997年8月27日、1997年12月19日、1998年3月6日3次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均将开庭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3次如期开庭。被申请人1997年12月19日到庭,1997年8月27日和1998年3月6日均未到庭。在1997年12月19日庭审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查询。在1997年8月27日和1998年3月6日,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分会秘书长于1998年4月14日作出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6月14日。1998年6月12日,仲裁庭经合议后对本案作出裁决书。一、案
3、情1987年6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经营XX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成立XX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在执行合作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7年4月24日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如下:(一)依法终止合作合同,并由被申请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二)本案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就第一项请求中的经济损失计算办法附说明如下:这些损失包括1.会员费收入;2.保证金收入;3.会员管理费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应由被申请人交回合作公司,而依据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的收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占50%的规定,申请人应拥有50%的份额。
4、1997年9月25日和1997年12月18日,申请人又先后就仲裁请求中的具体赔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提交了说明及其补充说明,主要内容如下:1 .合作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人民币120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第31条的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即申请人)所有”。根据XX市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9日的文件,XX省机电设备XX市拍卖行拍卖合作公司20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的收入为人民币2.6亿元,扣除地价款人民币139242857元,剩余的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的价款为人民币120757143元,此款已被XX市地方税务局充抵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有关拍卖、执行等费用。2
5、 .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合作公司动产及存款价值人民币14244898.03元、会员费收入人民币3368万元及保证金收入、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合作公司月费收入3240万港元。上述第2项损失为合作公司的实际损失,由此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其具体金额必须在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后方能确定。故申请人暂不在本次仲裁中提出该项损失的赔偿要求。根据合作合同第7章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今后10年可从合作公司获得至少1500万港元的球场经营利润,又根据最近3年合作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平均经营利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至少赔偿151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损失。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的金额为:1 .因被申请
6、人拒不纳税致使税务部门强行拍卖球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0757143元。2 .申请人预期可获得的今后10年的球场经营收益人民币1510万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35857143元。申请人称:合作公司成立后,被申请人即开始在中国境外招收“XX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并获取了所收会员费的一切收入。1993年2月22日,XX市税务局XX分局向合作公司发出了关于会员费应作合作公司收入的通知;1995年7月25日,又发出关于XX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会员费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日,国家税务局发出T国税函(1996)XX号文件,以上文件一再规定: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外收取的会员费收入应当作为合作公司的收
7、入,并依此计纳营业税和所得税。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有关税务问题,并多次召开合作公司董事会,但均未取得任何结果。在此过程中,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于1996年5月29日再次向合作公司发出X地稽发1996XX号文件关于XX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税务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该决定核定会员费收入为人民币977503358.80元,要求合作公司缴纳税款及罚款合计人民币95307750.51元。由于合作公司实际上并未取得任何会员费收入,因而不可能有能力承担上述巨额税款。1996年6月14日,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又向合作公司发出X地税稽催字96第X号催缴税款通知书,严辞限令合作公司于1996年
8、7月19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2%。滞纳金。被申请人虽然在1996年9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上承诺承担有关会员费的全部纳税责任,但至今为止仅缴纳了数百万元的税款,由于被申请人违反纳税承诺,拒不交付剩余税款,XX市地方税务局于1997年4月8日,冻结了合作公司所有经营账户,强制性划走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余万元,并于4月10日查封了合作公司车辆等部分财产。根据税法的规定,有关会员费收入的纳税义务人是合作公司,而合作公司每年的盈利水平在人民币200300万元之间,在现在及将来的合作期内,都将无力清偿上述税款,而实际占有了会员费一切收入的被申请人,多次违反承诺,拒不交付有关税款。鉴于国家税款的缴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作经营 高尔夫球 有限公司 纳税 发生 争议 仲裁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