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染织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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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染织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XX染织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7年3月20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合作合同争议的仲裁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以及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7年4月1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
2、及其附件后,被申请人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出答辩及反请求。仲裁庭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合并审理。仲裁庭审阅了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及证据材料,于1997年5月28日在深圳分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询。仲裁庭于1998年1月6日作出裁决书。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叙述如下。一、案情1994年5月90,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合同和“中外合作经营XX染织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合作公司章程)。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1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XX染织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3、司。2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各类染色、漂白纱线,各类纺织原料、染料助剂、针纺织品、服装。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各类染色、漂白纱线1200吨。3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IoOOOOOO港元。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8000000港元,其中:甲方2000000港元,占25%;乙方6000000港元,占75%。其余资金由合作公司向银行融资解决。4 .合作双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投资2台100锭松式络筒机和1600平方米厂房的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3元人民币,并每年递增6.6%),直至投足2000000港元为止;在投足2000000港元的注册资金以后的合作期内,由合作公司按双方
4、其时商定的租价每月向甲方交纳厂房租金。乙方:进口在用翻新完好设备7台高温高压筒子染色机、2台60锭松式络筒机。1台120锭紧式络筒机、1台6吨锅炉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其价值以中国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评估为准,不足出资额的部分以现金投入。甲方投入的设备作价以中国广州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值为准。甲方的出资额以人民币投入,并按投入当日的广州外汇调剂价折算成港元。乙方的出资额以港元投入。乙方购入设备的价格须征得董事会同意。5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甲方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核准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作为出资的设备,并以合作公司使用的1600平方米厂房的租金逐月投入,租金按每月8日
5、广州外汇调剂价折成港币,直至投足2000000港元为止;乙方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核准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5000000港元的设备和现金,剩余的出资额IOOOOOO港元在12个月内以设备和现金形式缴足。6 .合作双方应履行下列责任:甲方责任:按合作合同第5.3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保证合作公司之厂房使用权;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等事宜;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和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用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污水处理、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
6、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文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人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按合作合同第5.3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境内,交付合作公司;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各类纱线、染化料助剂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7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70%,内销部分占30%。合作公司的产品由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向国内外销售,产品的加工、销售价格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核定价格下限和
7、核价方法,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须在日常工作中切实执行,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低于价格下限,必须事先知会正、副董事长并作出解释。8 .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均须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4人,董事长1人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1人由甲方委派。董事长为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原则上在合作公司的注册地址举行,经1/3及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采取以下三种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或决定:(1)对于下列重大问题,均须由出席的全
8、体董事或其委托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或决定:合作公司的合同及章程的修改;合作公司的停产、终止、解散、延长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作条件的变更或转让;以合作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私人贷款;以合作公司的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作经济担保;对合作公司有可能造成严重亏损的所有重要事宜;设立合作公司的分支机构。(2)对下列问题,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包括甲方或乙方至少各1名董事)通过作出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差旅费等基本标准;产品的加工、销售价格的下限及核价方法;确需在中国境外购买的原材料、设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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