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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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厂之间共同签订的XX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指定XXX、被申请人指定XXX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XXX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5月21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8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
2、出席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审结束后,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未再提交任何材料。仲裁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的情况,经合议,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仲裁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一、案情1992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XX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共同举办“XX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3月6日向合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合营公司、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三方作为
3、“协议人”,于1993年共同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此后,申请人未能依照“承包协议”的约定获得有关利润。申请人因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诉称:合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祝XX先生担任。“承包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担保,由合营公司视XX总经理承包经营合营公司。协议规定:1993年、1994年每年上交申请人1875万美元;1995年上交申请人14.375万美元。从1994年至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上交过任何款项。1997年3月20日,在合营公司第二次董事会议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承包协议,合营公司总经理祝XX提出归还投资回报计划。但此计划祝X仍未履行。1998年1
4、月15日,申请人派员到合营公司交涉有关投资回报问题,但祝XX等避而不见,且厂内无人,大门紧闭。另外,根据双方合同规定,财务审计结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方案等,应提交董事会。但作为主持经营工作的被申请人却从未履行过此义务,因此,申请人目前对合营公司的经营状况所知甚少。1997年3月26日,申请人收到一份合营公司财产清单,1997年1月,申请人收到合营公司1997年生产经营目标的报告。综上,申请人认为,双方已经不可能继续经营合营公司,被申请人既不履行承包协议,也不对公司经营状况作任何解释,甚至自行关门歇业,完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解除双方1992年11月
5、21口达成的共同举办XX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合同;2 .被申请人支付19931997年应上交的投资回报18.625万美元;3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4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费。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没有违反合资经营合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资经营XXX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被申请人依约定以设备、场地、厂房作价37.5万美元投入合营公司。在合营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委派相应的董事积极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却对合营公司很少管理,委任的董事根本不对合营公司实施管理职能。现申
6、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偿付所谓的投资回报款为由要求解除合营合同显然是一种中止合同的违约行为。(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上交投资回报款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9931997年应上交的投资回报18.625万美元,其依据的是1993年的承包协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该承包协议是一份无效的协议书。1 .承包协议没有任何实际法律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对合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是合资各方共同的职责,而该承包协议书是将本应是双方共同派员经营管理的合资企业仍然交合营公司承包经营,这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2 .承包协议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协议。该承包协议明确约
7、定对合营公司投资一方长达12年(合营期)每年的投资回报数额,承包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即是合营公司在12年的合营期中每一年都必须是赢利的,而事实上这必须经过合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该承包协议显然是损害了另一方投资主体被申请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合营合同变成借款合同,这显然应该是一份无效的协议书。(三)申请人应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费和被申请人参与仲裁而支付的差旅费用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投资创办合营公司后,申请人对该合营公司并没有真正派员进行管理,也即没有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营合同,显属违约。现申请人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应承担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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