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房地产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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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房地产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经营“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6年11月2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前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以及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7年2月2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附件,分别于1997年3月2
2、8日在深圳分会、1998年4月7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8年9月21日在深圳分会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均出席了各次庭审,其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了第一、三次庭审;第二被申请人书面委托第一被申请人代为处理本案争议。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由于本案案情较复杂,经秘书长同意,仲裁庭要求延长对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至1999年7月30日。仲裁庭于1999年7月15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兹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叙述如下。一、案情1992年11月26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XX市签订了“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
3、同),主要内容如下:1 .三方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成立“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其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在XX市XX地段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房及配套设施。3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28900000元(折合66000000美元)。总投资范围包括:各式商住楼24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15000平方米,公建配套部分有小学校、托幼、商业服务网点、娱乐设施、医疗保安设施,及各种用途管理用房、道路、园林、绿化小区配套市政等。4 .合作公司的注册
4、资本为人民币144000000元(折22150000美元),其中甲方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78000000元(折12100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办完土地手续;乙方出资人民币65200000元(折IooOOooO美元)。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乙方即付注册资本的30%,6个月内付注册资本的20%,9个月内付10%,2年内付清注册资本数。如乙方未能按期出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另找外资合作方。5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为:甲方以所征用的土地出资;乙方所投入的资金全部用于上盖建设及各类设施建设。乙方投资从完成登记注册之日起,投资总额以内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须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8年内投放
5、完毕。如需贷款,甲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6 .三方利益分配方式:合作公司交500平方米商业铺位给甲方一,另按营业额的4%缴交管理费给甲方一及XX镇人民政府作为今后整个小区管理费,合作公司除税后利润按甲方二及乙方各自注册资本比例分成,即甲方二占55%,乙方占45%。7 .各方责任:甲方一责任:(1)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商品住宅建设计划的上报事宜;(2)该住宅小区居住人员的入户口问题;该住宅小区居民子女的入学、入托等教育事宜。(3)该住宅小区完成建设后,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事宜;(4)协调合作公司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等。甲方二责任:(1)负责提供已获批准征用的位于XX市XX地段的197亩(约131
6、3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其各项文件;(2)负责办理合作公司的立项及成立的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以及负责办理各种设备器械进口的报关事宜;(3)负责组织整个合作公司的组织、实施及项目建设工作;(4)办理合作公司所委托在境内办理的各项事宜。乙方责任:(1)负责筹集本合同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并保证建设资金按本合同规定和董事会通过的工程进度计划投入;(2)协助合作公司在境外采购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各种装修材料;(3)负责在境外销售合作公司建设的房屋;(4)接受合作公司的委托,办理合作公司所委托的其他事宜。8 .合作公司兴建的商品房90%以上在境外销售,以保证外汇
7、平衡。销售主要采取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预售,销售渠道通过下列方式,经董事会决定后执行:(1)委托乙方销售;(2)委托有权销售房产的公司销售。销售价格由合作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作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售价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但要确定调整价格时,需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内售房屋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服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9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董事会由8人组成,甲方委派4人,其中甲方一1人、甲方二3人。乙方委派4人。董事长由甲方二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长任期5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任。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8、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例:公司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公司的终止、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销售渠道、方式和价格,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2/3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通过。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案保存。10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1人,由甲方二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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