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厂房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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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开发厂房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经济特区XX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7年11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上述合作合同争议的仲裁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深圳分会将其申请提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1月26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X中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
2、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深圳分会秘书处已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明文件。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1998年1月5日,上述3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原定于1998年2月20日上午9时在深圳分会所在地深圳市深南中路59号17层仲裁庭开庭审理,后因故延期到1998年3月26日开庭。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3、被申请人没有出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庭后,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材料。除上述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外,深圳分会发送给被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文件均因“久催无领”或“逾期”退回。根据仲裁规则第77条的规定,有关文件应视为送达。根据仲裁规则第52条、第11条的规定,在仲裁庭的要求下,深圳分会秘书长决定将本案的裁决期限延长至1999年1月20日。1999年1月20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3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拟投资合作经营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XX市投资委员会请求立项,同年2月5日,XX市投资委员会作出X投函字(19
4、93)052号批复,同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项目的立项。1993年3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XX经济特区XX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该合作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双方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的XX经济特区XX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出售出租及其综合管理服务。合作期限为15年。(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万港元。(三)合作双方的合作条件是:被申请人提供位于XX市XX路西侧XX工业区内土地70亩作为建设开发用地。申请人无息提供开发经营所需全部资金7000万港元,其中流动资金3500万港元。合作双方
5、提供的条件,须在领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的3个月内完成,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合作双方商定采用利润提取方式还本,还本期15年,每年金额为500万港元,营业总收入扣除一切成本费用开支后,再按第13条摊销还本后分配利润,分成比例:被申请人占45%,申请人占55%。(五)合作双方责任:被申请人责任:1 .负责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而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 .如期提供开发建设用地,以及开发经营过程的规划、勘探、设计、报建、三通一平、工程施工等。3 .负责解决合作企业人员的办公、通讯、交通等事宜。4 .协助办理申请人作为出资而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
6、内的运输工作。5 .协助合作招聘经营管理、技术及其他人员。6 .负责国内的销售、出租及综合服务。7 .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宜。申请人责任:1 .负责一切资金的投放,并按经营情况资金及时到位。2 .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交通、通讯设备、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等有关事项。其价格须送被申请人确认。3 .负责合作企业在海外的售房及租赁业务。4 .提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5 .办理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宜。(六)违约责任: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7、。(七)合同的修改与解除1 .对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作双方签署修改合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2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将事故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最后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或解除合同的申请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
8、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如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首先须赔偿合作企业因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 .合作期满,经双方商定,一切固定资产不作价归被申请人所有。5 .合作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1)合作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一方违约,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经营;(5)合作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其他原因。除上述第1种情况外,其余情况之一出现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上述第(5)种情况而解除合同的,应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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