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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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机组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NOXX“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5月1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本案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文本。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贸仲委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8年7月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将仲裁所有有关文件、通知、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
2、书处定于1998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询。庭审结束前双方作了最后陈述。庭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提交了代理词的补充意见和代理词等文件。1998年12月24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5年11月9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NOXX“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以下注明的条款为合同条款):(一)标的:四台佩特波TB400A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一组新加坡原厂自动车屏。(三)生产国与制造厂:柴油发电机组
3、系新加坡佩特波远东有限公司生产,柴油机由英国康明斯(CUmminS)生产的KT19G4,发电机由英国史丹福(Stamford)生产的HC534D0(九)支付方式包含了若干证书的规定:(4)柴油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5)交流发电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6)Chan1berofCommerceinSingapore签署的产地证书;(8)发电机组原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书。(十)卖方责任:(1)卖方保证所提供之货物是用符合规格的材料制造的全新设备,符合各项技术指标。(2)货物如有损坏或短缺,并确属是产品规格质量造成的问题,卖方应即时自费负责补换或修理。(3)由货物到工地并调试合格后,正常运行3个月开始
4、计起12个月或1000小时运转(以先到为准)为货物品质保修期。保养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如有任何损坏,将会由卖方免费修理及替换。保修期间,卖方应根据用户要求,要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有关事宜。(4)卖方负责提供土建资料及设备技术资料,卖方负责提供本设备的免费调试。(5)卖方负责一切有关发电机组之免费安装。(十四)违约责任倘若买方或卖方不能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受害一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追讨赔偿。(十五)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并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的
5、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买卖双方均无权利向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提出重审。(十六)验收方式验收货物分两次进行,首次为香港发运前2人次三天在香港验货。第2次为深圳工厂,此次为最终验收。(十七)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同附件第(D和(2)对标的产地和厂家的规定与合同(三)条的规定一致,所不同的仅是在康明斯和史丹福两译音词后加了英文单词。合同附件第(10)条(2)款对发电机组的并车功能作如下描述:机组基于手动起动,最先起动的一台会投入母排,然后并车系统会收集机组输出与母排作出比较,同时调校机组车速。当车速配合母排频率时,系统会开始比较相位,当相位一致时,将第二台机组之输出
6、开关合上并车。并车完成后,系统会开始监察每台发电机输出负载,并根据负载分配器设定(可由用户调定在20%100%)进行负载分配到机组上去。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卖方于1997年1月23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深圳分会于1997年2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合同第一个争议案(受案号:97深国仲受字第XX号)。卖方在仲裁申请书申请求裁决买方:1 .支付拖欠货款港币1861500元及利息;2 .承担仲裁费用及依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规定的办案合理费用。买方辩称:1 .卖方出售的四台发电机组缺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附件第(10)条(2)款并车功能,不能共同负载和负载平
7、衡分配,无法并联运行。2 .到货与合同不符,卖方未依合同提供有关证书。3 .发电机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间,出现故障14次之多。1997年6月25日,97深国仲受字第XX号案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买方要求仲裁庭委托中间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赞同。仲裁庭满足当事人这一要求。1998年3月13S,广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广东)省质监认字(052)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在“注意事项”栏中明确载明: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检验报告转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按照仲裁规则(199
8、5年文本)第18条的规定,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在1998年2月24日及3月27日的材料中提出反请求。97深国仲受字第XX号案仲裁庭于1998年4月6日复函买方被申请人,告知反请求的提出己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97深国仲受字第XX号案仲裁庭经获批准延期,于1998年5月5日作出了98深国仲结字第XX号裁决书。该仲裁庭裁决买方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1998年5月13日,深圳分会受理了买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买方请求裁决卖方被申请人:1 .赔偿因发电机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52万元;2 .全面免费检修机组,更新4只C801N开关(包括储能机构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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