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贷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即期信贷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即期信贷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即期信贷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义X银行和被申请人中国XX进出口总公司分别于1995年11月7日和1996年6月25日签订的两份即期信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信贷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选定XXX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XXX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按仲裁规则规定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XXX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9年2月24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委员
2、会上海分会秘书处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仲裁庭原定于1999年4月10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后因申请人于1999年3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本案于1999年4月21日在上海开庭审理。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双方分别就本案争议事实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庭后,被申请人补交了答辩材料,申请人也提交了补充意见。鉴于本案涉及的争议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不能在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的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经报请仲
3、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同意,延长本案裁决期限三个月,至2000年2月23口止。上述延期裁决的通知已分别送达了双方当事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5年9月27日,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要约,表示愿意按要约之条件向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IOOO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贷款,用于一般贸易融资。被申请人于1995年11月7日书面承诺该要约,双方为此订立了英文的即期信贷协议(以下简称“11.7协议”)。1996年6月11日,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要约,表示愿意将向被申请人提供的
4、即期信用贷款总额增至2000万美元,并表示该要约将取代以前的要约。被申请人于1996年6月25日书面承诺接受该要约,双方为此签订了另一份英文的即期信贷协议(以下简称“6.25协议”)O在上述两份信贷协议项下,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开出了12份信用证,用以为其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其中“11.7协议”项下有5份,“625协议”项下有7份,除了已经清偿的之外,尚有7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清偿(“117协议”项下3份,“625协议”项下4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上述两份信贷协议和被申请人基于该协议的开证提款行为以及申请人相应的放款行为均符合该协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
5、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诚实履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被申请人则主张,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的债务人,真正的债务人应是案外人XX公司,被申请人仅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申请人为XX公司的贷款业务中申请开立多笔信用证,且申请人已保证免除被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还款责任。因此,申请人应履行其担保和承诺,不应向被申请人追索。鉴于双方的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依据两份信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 .被申请人立即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11538483.43美元及其计至1998年10月27日的利息额1018852.09美元,合计为1255733
6、5.52美元;2 .申请人保留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贷款本金自199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贷款利息(包括罚息)的权利;3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和申请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实际费用。4 于上述7份信用证项下被申请人未清偿的每一笔款项及其利息,申请人均做了具体的列举。对此,被申请人辩称:本案所涉贷款的形成背景是:申请人利用在东南亚及中国放贷可获取较高收益这一商机,急速拓展其在华银行业务,为了减少投资风险,申请人通过其设在北京的代表处选择了一些中央部委所属的进出口公司或具有行业窗口地位的国营大企业作为贷款对象进行贸易融资或贷款。同时,申请人积极扶持民营企业以拓宽市场空间,通
7、过其北京代表处挑选了诸如XX公司等一些已具一定规模,并极具发展潜力的民营公司进行重点扶持,以期获取银行的短、中、长期利益。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外汇的监管及信贷规模的控制和对外国银行在华开展银行业务的限制,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申请开立信用证,再将信用证下款项交付XX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本与X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因XX公司是申请人的客户,经申请人的介绍与安排,被申请人与XX公司建立了联系。1995年11月之前,申请人、XX公司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商定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协议,将授信额度授予被申请人,然后专款专用,由被申请人代理XX公司在申请人处对外开出信用证。三方均承认XX公司是申请人惟一
8、的债务人,且三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其义务仅限于办理必要的手续,为申请人放款、XX公司用款提供一个渠道。依据上述约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1995年11月7日签订了即期信贷协议。自1996年2月28日起协助XX公司对外开立了多笔信用证及其后的转贷手续。1996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即期信贷协议,将信用额度增至2000万美元,并明确约定此协议取代以前的协议。所以在1995年11月7日协议项下的XX公司尚未归还的几笔贷款就相应地并入该协议。从表面看,上述两份即期信贷协议是两份形式完整、表达清楚的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两份无效的文件。首先,即期信贷协议不是双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即期 信贷 协议 争议 仲裁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