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人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江苏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本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于1998年2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98SAYJ/76208CN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3月1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R99121。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申请人选定XW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CS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
2、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SQ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人于1999年7月2日组成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中,SQ先生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于1999年8月31日重新指定MK先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MK先生和仲裁员XW先生及CS先生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交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仲裁庭还于1999年9月1日和11月25日两次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仲裁开庭。双方向仲裁庭陈述了事实经过,阐述了各自的法律观点,进行了法律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有关提问。仲裁庭根据现有材料及开庭
3、审理的情况,进行了合议,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的规定,本案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多数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8年2月1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98SAYJ/76208CN的买卖合同。货物品名是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1Methacry1ateMonomer(简称MMA),数量500吨,价格条件CFR汕头每吨1300美元,总价款为650000美元,包装为散装,原产地为日本,付款方式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提单日后90天付款信用证,装运期为1998年3月10日之前,装运港日本神户,目的港中国汕头。一
4、般条款中的装运条款规定,按CFR条件成交。装运通知规定,货物装完5个工作日内,卖方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所装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起运港、开船日期及目的港。由于卖方不给上述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而致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时则发生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赔偿。1998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向被申请人开出了信用证,编号为941C80208。1998年3月9日,SHOKUYUTankerCompany1imited船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CKS39的本案货物装运提单。1998年3月130,被申请人向船运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1etterofIndemnity),该保函要求船运公司将本
5、案合同货物放给汕头公司而无需海运提单,并向船运公司保证船运公司由此受到任何损失将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1998年3月17日,装载本案货物的SImCROWN号轮抵达中国汕头港。3月18日,本案货物被无单提走。同时,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1998年3月24日,申请人承兑赎单,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得到信用证项下包括货物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1998年4月10日,深圳公司致函申请人称:“关于贵公司3月28日电话通知我公司查询SCKS39号提单项下货物何时到港一事,经我司前往汕头码头查询,得知货轮于3月17日到港,18日货已被提走,情况不明。为减少损失,根据约定,我公司将增派人员积
6、极查询货物去向,并及时函告贵公司。”1998年6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收取本案项下货款。1998年7月10日,深圳公司致函申请人称:“根据贵公司电话通知,我们找到汕头码头船代了解,发现500吨MMA货物已被汕头公司轻工企业有限公司提走,汕头船代反映,承运人发货是有根据的。为此我们又向汕头公司交涉,遇到很多困难。因为至今未收到该批货物,现通知贵公司,我公司不能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敬请谅解!”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收货主体,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方的行为,不仅违背一般商业惯例,而且属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
7、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为此,申请人要求退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及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事项:1 .退还650336.70美元,并承担利息损失90526美元;2 .赔偿申请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3 .承担本案仲裁费和律师费。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已如约履行完其作为合同卖方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问题。申请人未能提到合同项下的货物的真正原因,在于其根本未曾向船公司实际行使过其基于正本提单而享有的请求交货的权利,根本没到船公司提过货。1 .合同的货物买卖条件为“CFRShantou0根据国际
8、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90)中关于CFR条件下卖方交货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向申请人提交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即为履行完合同上的交货义务。InCotermS90中C组各术语(包括CFR)称为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在这种交货方式下,货物与单据是相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而取得货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货物装船,并通过银行将全套正本提单提交给了申请人。不仅如此,被申请人以正本提单等文件议付信用证时,申请人对该提单所载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卖方 指示 承运人 无单放货 第三人 是否 构成 违约 争议 仲裁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