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鹰轮租金油款违约损失等争议案裁决书.docx
《华鹰轮租金油款违约损失等争议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鹰轮租金油款违约损失等争议案裁决书.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华鹰”轮租金、油款、违约损失等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华鹰”轮船舶所有人福建XX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和被申请人XX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于1999年12月2日签订的期租船合同条款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以及出租人于2000年5月24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期租合同项下所产生的租金、违约损失、油款、代理费等争议案。出租人选定未曾杰先生为仲裁员。承租人于2000年7月17日传真仲裁委员会,选定司玉琢先生为仲裁员,但未按照仲裁规则第77条的规定预缴北京地区以外仲裁员的额外办案费用。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00年7月31日和8月14日两次通知承租人,限
2、其在规定的日期内交费或重新指定一名居住在北京的仲裁员,逾期,仲裁委员会将代其指定一名仲裁员。然而,承租人未按期缴纳该笔费用也未重新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遂根据仲裁规则第25条的规定代承租人指定蔡鸿达先生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张为民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8月2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2000年8月2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承租人发出开庭通知。经向快件公司查询,承租人于8月27日收到该通知。2000年10月10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出租人的代理人出庭,承租人未出庭,也未告知理由。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4条
3、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仲裁委员会及时向承租人通报了开庭情况,并提醒承租人:“你方如有任何实体答辩或要求再次开庭,请于2000年11月10日前提出,以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11月8日,承租人传真仲裁委员会提出:“鉴于华鹰轮租金纠纷的有关事实尚不清楚,为了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司要求再次开庭。”仲裁庭为给承租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决定于2000年12月12日在北京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该通知于2000年11月10日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经查,承租人于11月12日收到上述通知。2000年11月23日承租人传真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出租人于2000年11月27日
4、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复,要求仲裁庭速做决定,驳回承租人的管辖权异议。为此,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决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表达方式是租船合同广泛采用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的精神,本案仲裁条款应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其中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承租人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异议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还认为,承租人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对本案仲裁条款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未提出任何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和仲裁规则第6条的规定,对
5、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于首次开庭前提出。承租人在首次开庭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已放弃了对仲裁条款异议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对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和仲裁规则第6条的规定作出决定:1本案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华鹰”轮期租合同租金、油款等争议案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3.原定于2000年12月12日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变。2000年12月12日仲裁庭在北京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出租人代表和代理人出席,承租人缺席。仲裁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仲裁庭就本案的事实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出租人对有关问题
6、作了陈述。庭后,仲裁委员会向承租人及时通报了审理情况,并告知:“现将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航海日志原件的部分复印件转送你方。你方对本案实体问题如有任何陈述和证据材料,请于2000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本会。逾期,仲裁庭不予接受,并将及时对本案作出裁决。”承租人于2000年12月28日传真致仲裁委员会提出答辩意见。出租人对此进行了驳复。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作出本裁决。一、案情与争议出租人与承租人于1999年12月2日签订了期租船合同条款(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出租人将“华鹰”轮出租给承租人,租期是9+3个日历月,规定该船租期前两个月只适合装集装箱货物。合同第8条规定:“船东与租船人双方委托验
7、船师,在交/还船时检验货舱,舱清洁适于装港接受货物和确定船上存油数量,交船时由租方安排检验算租方时间并承担费用,还船时,由船东安排检验,算船东时间并承担费用。”合同第13条规定,租金起租后前两个月为每天2150美元,15天为一个支付租金期。第一期租金在交船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以后各期租金应在每期租金期开始之日以前,以电汇方式预付。合同第12条规定:“租用人接受交船时船上所有全部油料,在第二期租金支付时一起支付(按船东末次加油价格),并保证还船时,船上油料的数量与接船时大致相同,船东接受还船时所存油料,船东按租船人所付油价之标准,以美元付给租方。”合同第11条规定:“租船人供应及/或支付(除
8、非为船东的事务而发生或在船东造成的时间损失内发生)主机和辅机用的全部油料,锅炉用水,港口费,强制引水费(如港口规章允许,船方自行航,靠离泊位,租船人将适当给予船方奖励)”合同第27条规定:(1)每月通讯费包干200美元,由租方和租金一并付船东,如实际通络费超过200美元,则按实际产生的付船东;(2)还船扫舱费300美元支付船东;(3)船员劳务费和招待费由租船人与船长协商解决。”出租人于1999年12月9日10:36时在大连港锚地将“华鹰”轮交付给承租人,双方确认交船时的存油量记录为,重油是33.1吨,轻油是25.2吨。1999年12月13日15:35时“华鹰”轮离开大连港前往日本舞鹤港、金泽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鹰轮 租金 违约 损失 争议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