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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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39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法人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
2、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活动。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运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专用作业等的活动。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和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在十堰市突破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工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十堰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
3、席工作小组作为十堰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日常具体工作中职责分工如下: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交通规划和公路智能化建设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区域,符合本
4、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审定,联席工作小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审定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建立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道
5、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的技术与管理能力;(三)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应建有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平台,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测试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检
6、测机构的日常监管;(A)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服务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
7、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五)具有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方案;(六)应建有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平台,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A)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示范应用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九)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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