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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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我市全面实施“建大港、壮产业、造滨城、美乡村”四轮驱动战略,做大做强向海经济,争当广西“面朝大海、向海图强”排头兵提供卫生健康保障,根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以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增进基层人民健康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扩大总量、激活存量、优化机制、提高水平,进一步夯实基层人才队伍基础,为加快建成北部湾沿海医疗中心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
2、5人以上,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4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占全市各级卫生人员总数比例37%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基层卫生人员总数比例的60%以上,政府办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比分别达到15%、25%,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占比达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规模、结构和能力与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基本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二、完善基层用人机制(一)充实基层医务人员。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编制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结合实际统筹编制资源,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县区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利用2-3年时间集中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加大空编使用力度,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政策,用编人员服务期满后,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在本县区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合理流动。(二)完善“县聘镇用”用人机制。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在医共体内推行“县聘镇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政府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用人制度,提高基层岗位
4、吸引力。强化医共体内医疗卫生人员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下沉、流动、共享”的用人机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挪用政府办镇卫生院中级、高级岗位。三、改革基层运行机制(一)落实公益一类保障机制。政府办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公益一类保障和专门绩效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其收入(含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员支出。政府办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在编(含核定的编制数和控制数)人员基本工资、计提的“五险二金”和乡镇工作补贴等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予以适
5、当保障;其他在职人员待遇支出通过统筹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多渠道予以保障。(二)建立专门绩效激励机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部分和动态奖励部分组成。基础部分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核定。动态奖励部分由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考核结果和年度收支正结余提取各项基金后核定,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奖励,分配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
6、为正数的,可按不超过70%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具体提取比例和方案需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经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可以在本机构内统筹使用。(S)健全医保基金激励机制。在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探索紧密型医共体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本辖区村(居)民当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门诊统筹等开展包干付费,医保基金交由医共体统筹使用,实行按月
7、预付,年终考核清算。结余基金由医共体按规定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医共体内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并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倾斜,具体使用办法由医共体制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四、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一)扩宽基层人才引进渠道。政府办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采取面试(技术操作考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对公开招聘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降低开考比例,急需紧缺专业或岗位可不设开考比例。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应聘人员,年龄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放宽10岁。(二)实施职称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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