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资格权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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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资格权认定标准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成员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标准:一、本意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不含已明确列入统一规划改造范围及重点建设区域。二、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三、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本意见所称的户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共同居住生活、同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户。记户依据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四、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申请宅基地的分户认定标准1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登记为一户,已经分户的认定为一户;2 .夫妻离婚后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已另行结婚的,可以分户;3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18周岁的,可以分户;4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一户;5 .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因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已成年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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