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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的临床医师,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根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
2、五条分步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2XX年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年,全*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卫健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优势和作用。第七条*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住院医师规范
3、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全*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地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制订医疗卫健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做好培训对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衔接。第八条各级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九条下列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事务,*卫健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一)培训基地的现场评估与督导;(二)培训基地的年度绩效与培
4、训质量评估;(S)培训基地的日常检查指导;(四)培训对象结业考核资格审核,结业理论考核和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培训合格证审核和发放。(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信息化管理;(六)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市、县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培训需求,落实培训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第十一条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直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执行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第十二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负责做好培训对象的招收、考核和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十三条培训基地由*卫健行政
5、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依照国家培训基地标准等规定进行认定。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当定期向*卫健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第十五条培训基地负责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日常管理;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考核和专项经费管理等制度和培训效果激励机制。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完善临床技能培训设施和考核设施。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
6、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拔主治三年以上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培训上岗,带教情况作为带教师资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对带教老师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生活补助;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九条*卫健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健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
7、基层医疗卫健机构倾斜。*卫健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对口培训支援计划,向有关培训基地下达对口培训支援任务。对口培训任务数占该基地培训名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基地培训招收数量的10%,对口培训对象由该基地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卫健行政部门或委托行业组织(单位)及时将各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向社会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根据核定培训规模和*下达的培训任务,结合实际培训能力,及时向*卫健行政部门上报年度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各培训基地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并按要
8、求向培训基地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人员,应取得委派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并对招收结果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培训基地招收结束后,要及时向*卫健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第五章培训实施第二十五条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身份在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
9、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培训。培训核心是提高岗位胜任能力。第二十七条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文医学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八条培训信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评估、培训考核等工作,逐步实施全程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培训考核第二十九条
10、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第三十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完成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等方面。第三十一条过程考核合格和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并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后,报*卫健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审核。第三十二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卫健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通过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七章培训管理第
11、三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培训基地负责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并负责做好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签订培训协议。第三十六条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培训基地发放差额生活补助;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参照基地同等条件住院
12、医师工资水平发放生活补助。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按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补助,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第三十七条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将培训基地增加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其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注明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
13、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晋升或聘用的条件之一。第三十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健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健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健单位累计服务年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健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第四十条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的培训年限,可计为工作年限,但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投入机制。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对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由*中医药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施行,有效期年。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