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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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遴选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在市范围内的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作出突出成绩、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的人员。第三条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选原则上每三年开展1次,每次评选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已获评人员不重复参评,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应空缺。第四条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
2、线,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第五条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等限制,但必须在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参评当年仍在岗。第七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参加评选。第八条被认定为“天湖人才”未满3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第九条已获评全国及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不再参加评选。第十条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
3、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五年,且在服务不少于三年;助理社会工作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六年,且在服务不少于四年。(S)坚守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在业界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四)热心社会工作,带头宣传社会工作理念,积极投身各项社会活动,引领更多人关注、参与社会工作事业,为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献智献力。第三章评选流程第十一条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县(市、区)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推荐,县(
4、市、区)民政局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属单位直接向市民政局推荐。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申报表;(-)个人事迹材料;(S)个人获奖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择优产生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推荐。第十三条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实地核查,确定进入终审人选。第十四条邀请社会工作领域专家、资深实务人才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小组,对终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程序如下:(一)评审小组核实相关申报材料。(二)申报人作陈述。(S)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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